3月1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审议,其中有关失能老人的监护问题引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热议。来自上海、重庆、广州、青岛等地的代表委员还结合当地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具体情况,就解决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如何养老不仅是每个家庭之事,也是社会和政府之事。在当今“421”家庭的模式下,年轻人要拼命上班挣钱养家,没有足够的心思与能力照顾老人。尤其是当老人出现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之时,更会让一家人感到困难重重。特别是有些老年人疾病缠身数年,处于失能或半失能状态,需要有人贴身照顾,而年轻人要上班,因而这些老年人面临着被家人遗弃的巨大风险。现实生活中,很多原本很孝顺的子女,被繁重的负担和经济压力折腾得喘不过气来,从而做出了令人难以想象的极端举动,轻则将老人遗弃,重则实施了杀亲行为,以达到对被照料者和自己的双重解脱。这样的悲剧虽然属于小概率事件,然而却换来了沉痛的教训。“家中一个老年病人,全家大小人仰马翻”,正是对这种生活现状的生动写照。
而今,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分别明确了民政部门和村居委会对老人的监护职责,政府将出资聘请专业人员到家中照顾失能老人或者把其接到养老院照看,这对于涉事家庭来说,无疑是天大的喜讯,笔者不禁为之击掌叫好!对于经济并不富裕但又有长期患病老人的家庭,政府出来搭把手,足可以让这些家庭喘口气,作一个短时间的身心调整,缓解一下身理、心理的极度疲劳。同时,专业人员在对老年人进行日常照护的同时,还可以对失能老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心理疏导、心理干预,以减轻失能老人家庭内部的照料负担,提高照护水平,提升失能老人的生活质量。
不过,要真正做好失能老人尤其是空巢失能老人的监护工作,使民法总则草案从法律层面明确的相关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变为相关方面的实实在在行动,还需要全社会通力合作,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完善机制,最大限度地使老人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首先要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由政府投资,规划和建设一批以收养失能老人为主的老年护理机构,使失能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较好的照顾。同时,可以用政策扶持的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民间机构参与失能老人的监护,以减少政府财政方面的压力;其次要鼓励家庭居家护理“失能老人”,政府可以给予其一定的鼓励与帮助,并将部分“失能老人”的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以减轻“失能老人”的居家养老负担;再次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老人是否失能的认定标准,避免一些家庭以“老人失能”为由而出现“甩包袱”“占便宜”的情况发生;第四要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相关的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家庭及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免费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护理能力,特别是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还要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互助意识,使他们把服务失能老人当作一种职业、一种追求,真正代表政府把温暖送给这些困难家庭。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养老服务,养老事业,对于中国虽然还是一个新的课题,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下,失能老人一定会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度过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