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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路边的“野草”别乱采

来源:新豫网 作者:江德斌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9
摘要:近日,由(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
       近日,由(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据4月19日《河南法制报》)
       采3株“野草”就被判3年,还要罚3000元,看到这谁都会感到震惊,似乎处罚有些太重了。不过,从报道可知,这并非寻常的路边野草,而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秦某的行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乃是对其依法处罚。
        或许有些人不太理解,不就是采了几株“野草”,会有啥严重后果?事实上,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本就稀缺,如果随意采伐,就会破坏珍稀保护植物生态系统,很难重新恢复过来。因此,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目的,国家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均是采取比较刚性的法律规定,一旦触犯就属于犯罪,要遭到法律处罚。
        按照秦某的供述,其是看到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可能并不清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从情节上来看也不是太严重。但是,不管其是有意还是无意,都触犯了相关法律,遭到处罚也是咎由自取。而且,从判决结果来看,对其采取的是缓刑措施,也是根据其违法后果,有一定的从轻量刑、带有宽恕意思,主要还是以警示、教育为主。
       就在上个月,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岳某、朱某分别非法毁坏9株、4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当庭认罪。合议庭宣布,判决岳某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5000元;判决朱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处罚金3000元。这个案例的情节就比秦某严重,量刑也相对更重些,其目的就是严惩违法盗采、贩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
        从秦某的案例也可以看到,很多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品种和采伐后果并不了解,这也说明部分民众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基层普法存在欠缺。现在很多基层只是单纯宣传相关法律,却没有告知民众,究竟哪些动植物属于国家  保护范畴,不得随意采伐、捕杀、贩卖等,导致民众可能在无意中就触犯了法律。比如,前不久就有人因捕杀癞蛤蟆而被抓,究其原因也是不知道此举违法。
       因此,民众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多渠道了解相关信息,最好不要轻易采伐、捕杀野生动植物,以免触犯法律。而且,现代文明社会亦倡导保护环境,与动植物和谐相处,民众也应提升个人文明素养,别去破坏自然环境。至于基层普法方面,除了常规普法方法之外,也应顺应时代潮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向民众传播法律知识,开展动植物保护品种认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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