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14年,被告人成某富向韩某军借款人民币720万元,借期届满仍未偿还债务。韩某军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成某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韩某军借款72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人成某富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韩某军向山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成某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告人成某富履行义务、报告财产等。但被告人成某富均未履行。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成某富以各种理由拒绝。经执行干警多方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成某富隐瞒自己拥有的武陟县某家庭农场、焦作市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资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成某富名下多张银行卡现金流较大,资金均为到账之后立即转出,且其有购买股票和保险的记录,致使该案件无法执行。承办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成某富采取拘留措施,其释放后仍不履行义务。在执行干警多次沟通下被执行人成某富来到法院并书面保证回去贷款偿还韩某军借款720万元及利息。直至今日,被执行人成某富仅归还申请执行人韩某军借款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成某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转移自己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因此,被告人成生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蒋若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