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9日,湖北武汉,线下滴滴车站。据了解,滴滴出行武汉公司3年内将在湖北省内建成500座滴滴车站,其中八成左右建在武汉。(视觉中国/图) 两个月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让网约车终于从非法走向合法。但合法之后,受制于地方政策,网约车的处境反而变得更加艰难。 “滴滴等为什么要背离共享经济的初衷呢?他们不想自己买车,变成重资产的出租车公司,就没有想象力了,但是规则逼着他去做。网约车本来是件有趣、能赚钱的事情,现在要把它变得乏味,把滴滴变成一家出租车公司。” 音乐戛然而止。 2016年10月8日下午,在“十一”长假结束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城市公布了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杭州、重庆、天津、惠州等城市跟进。 这些网约车地方新政分别从平台、司机、车牌、车辆等方面对网约车做出规范,从车辆硬件配置上将网约车和传统巡游出租车之间拉开距离、错位发展。 如果按照这些征求意见稿执行,直接结果就是网约车数量将大幅减少,此前扮演着“共享经济”领头人角色的滴滴出行,下一个身份很有可能会是中国最大的出租汽车公司。 两个月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让网约车终于从非法走向合法。但合法之后,受制于地方政策,网约车的处境仍未改变。 几乎同一时间,关于网约车与出租车的监管争议,也在美国上演。 据Ars Technica网站报道,2016年10月7日,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称,Uber和出租车是不同类型的服务,因此可以对两者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这一判决意味着,类似芝加哥的城市可以对Uber和出租车制定不同的监管规则,而出租车可能需要接受更严格的监管。这对出租车司机可不是好消息。 判决称,Uber和Lyft等平台不需要接受类似出租车的价格监管,而司机也不需要获得出租车经营牌照。在这起诉讼中,出租车公司表示,对出租车和分享出行平台的差别待遇是非法的双重标准,具有歧视性,不利于市场竞争,且导致出租车公司难以开展业务。 以空间换时间 北上广深密集出台网约车地方新政,源自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委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该意见明确指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这是网约车第一次在中国得到官方定义。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其实就是传统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则是新事物。 网约车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2010年,做音响起家的企业家周航创办易到用车,通过与租车公司合作及自有车辆,最早提供智能手机App租约车服务,主要用于商务出行。 2012年,从阿里巴巴辞职创办滴滴打车的程维,先是用一款App接入出租车,然后又开始接入私家车,利用分享经济模式,让私家车上路运送乘客。美国互联网公司Uber于2014年正式进入中国之后,网约车在中国四百多个城市呈燎原之势。 网约车通过数据和算法,让司机和乘客在平台上快速匹配,高效便捷,效率明显高于传统出租车,加上资本加持下的补贴,网约车快速赢得市场。不过,随之而来的出租车司机抗议,出租车公司对不公平竞争的抱怨,给城市交通主管部门造成巨大压力,查封、约谈,交通部门和网约车的猫鼠游戏在各地上演。 围绕着网约车的争议,也愈演愈烈,2015年10月交通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约车更是演变为一场全民话题。 最终,2016年7月底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用中国城市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涛的话说,即“集中了全国的智慧,明确了网约车地位,各方利益诉求得到保障”。 这一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实施,同时该暂行办法还明确,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就在该暂行办法发布十天后,2016年8月9日,兰州市城运处就网约车新政在兰州市落地实施情况举行了一次新闻通报会,称已制定出《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意见》和《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经过处内讨论修改后将于近期通过兰州市交通委上报市政府审定。 此次通报会上,兰州市城运处还透露了部分关于网约车许可数量、车辆价格等细节,事后招来舆论讨伐。兰州市城运处回应称,目前兰州市网约车管理方案只是兰州市城运处制定的初步方案,一切都在商讨中。 兰州交通主管部门曾与网约车发生过冲突。2015年11月28日,兰州市城运处以从事非法营运为由对三司机分别开出扣车罚单,司机不服,先后向法院递交诉状。2016年9月29日、30日,兰州铁路运输中院分别公开了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撤销兰州市城运处对常某、师某某、信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