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汪军强 5月29日上午,“河南老字号”专用标识和使用规范在河南省老字号企业联盟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正式对外发布,从此“河南老字号”有了统一专属标识,为河南老字号整体推广和传播打下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河南老字号”专用标识以“鼎”之形为创作思路。古代夏禹铸造九鼎,代表九州,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夏、商、周皆定都河南,以九鼎为传国重器。“鼎”也是古代人的锅和煮东西的器物。中原、中州为当今河南,鼎立中原、问鼎中原,说明鼎与河南的关系。 “老字号”为商业历史上留下的极品,代表着诚信、品质、传承、创新等,用“一言九鼎”来表达商业诚信分量。河南老字号与中华老字号一脉相承,字号同形。中间代表老字号的招牌,古铜色的铜牌。两侧祥云代表吉祥预兆,表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附:“河南老字号”标识使用规范: “河南老字号”标识设计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为规范“河南老字号”标识的使用,特制定《“河南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草案。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河南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河南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依据《“河南老字号”认定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河南老字号”标识适用于河南省商务厅认定的“河南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河南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河南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河南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 联盟秘书处对“河南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河南老字号”标识由标准图形和“河南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 第六条 “河南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河南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河南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八条“河南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九条 “河南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河南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 被取消“河南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河南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河南老字号”标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河南省老字号企业联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