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让企业产生质疑的原因还有,根据山东省银监会回复刘云的《关于客户投诉建行有关问题的答复函》,沣和玉珠的500万元助保金贷款发放3个月后,企业就已经无法按时还息。淄博建行与西七路支行客户经理张伟谈话记录显示,第三个月利息由张伟与原客户经理王霄(已调出建行系统)分别代沣和玉珠偿还2万元、1万元利息。 复查中还发现,张伟承认自己为沣和玉珠法人孙梅珠出面联系民间借贷。通过核查张伟与张建军(民间借贷人员)的个人账户发现,张伟合计付给张建军92.64万元,淄博建行与张伟谈话记录也显示,张伟承认与张建军的这些资金往来为借贷关系,并称张建军按年息24%给予利息回报。 作为银行客户经理,一边为贷款企业联系民间借贷,一边代替企业还息,这一点耐人寻味。 2013年5月31日,淄博建行的风险预警系统中出现了沣和玉珠的预警信息,显示企业主要负责人出现矛盾纠纷,经营困难,但此时并未提到企业账户被查封的问题。 刘云认为,银监局的调查结果表明,问题企业早在贷款发放的第3个月就已无法偿还利息,而直到来年5月才被录入预警名单,建行方面从一开始发现该企业的问题后,不但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制止风险扩大,反而隐瞒实情想方设法帮助该企业造假,人为延缓了授信风险的暴露。 紧接着,淄博建行张店支行便动用助保金代偿了沣和玉珠共计本息506.8万元的贷款。 值得商榷的是,在如此短时间内动用助保金填补不良贷款,同时还因助保池资金不够,划走了企业在建行账户上的部分现金,这无论从程序上还是相关细则中都不符合助保贷的规定。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即建总发2012年93号文)第二章第9条规定:“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建设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建设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而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第10条规定:“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摊,补偿比例应不低于50%。”而即便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也应由建设银行向政府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助保贷”的函》,以此来提出补偿申请。 然而此时涉及沣和玉珠的500万贷款尚未逾期,只是欠息,建行在未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并提出书面补偿申请的情况下便动用了助保金账户。在档案资料中也未发现在收回贷款前的催收资料,更没有发现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申请以及诉讼和资产保全资料。 就这样,一家空壳企业不费吹灰之力地拿到500万元助保金提前完成还贷,而另外6家资质良好的企业随后却反被银行起诉至法院,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种种迹象表明,即便是发生助保金代偿事件后,建行方面根据规定也有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方式进行债务追偿的义务,追索回的资金须补回风险金和企业助保金承担的损失。刘云对此表示,自2013年6月份至今,建行以和山东沣和玉珠食品有限公司以无债务为由,一直未进行追债,企业损失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2014年12月,淄博市银监局得到举报后,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承认相关举报问题属实。在淄博银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议书中,指出淄博市建行张店区支行存在包括“未对企业账户查封问题进行风险预警,对问题贷款未催收,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代偿和债务追偿手续,人为延缓授信风险暴露,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利用员工账户过渡客户资金”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淄博银监局对淄博建行张店支行处以20万元罚款,事件至此算是告一段落。至于如何赔偿企业的损失,淄博银监局认为,企业的损失赔偿等属于企业与沣和玉珠食品之间的民事纠纷,限于职责权限,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尽管这一事件最终造成多家企业倒闭的后果,损失金额远远超过500万元,但至今没有被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从让“合规”企业入池,到将10%的政府风险补偿金转嫁给企业负担;从建行内部人员为这些有很大违约隐患的企业付息并联络民间借贷,到强行划取500万助保金抹平企业贷款,最终将首批入池的6家企业告上法庭,环环相扣的“套路”一步步将企业推向破产深渊。 截至界面新闻记者发稿时,淄博市建设银行尚未对此事做出回应,相关工作人员只是表示企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