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有立法权的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障政府立法工作经费。重大立法项目要报同级党委批准或者讨论决定。要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支持政府法制机构科学拟定立法计划,及时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做好政府立法的立改废释等工作。 (二)转变工作方式。各地、各部门要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善于运用政府立法手段解决改革、发展、稳定涉及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政府立法工作要始终与中央政策和精神保持一致,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被动立法向主动立法转变。要紧扣打造“四个河南”、推进“两项建设”,突出保障四大国家战略规划实施、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等立法重点,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跟进改革探索,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要建立完善政府规章定期清理制度,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加强队伍建设。有立法权的政府要按照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完善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内部立法机构的设置,确保建立与政府立法工作相适应的立法队伍,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立法专职工作人员,推进立法专业人才培训和储备工作。有立法权的省辖市政府负责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明确机构承担相关立法工作,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制度。 (四)强化督促落实。省政府法制办要探索建立全省政府立法工作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研究拟订规章立项、立法起草、立法审查、立法征求意见和立法后评估等制度并提请省政府印发实施。有立法权的省辖市政府要把政府立法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重大立法项目要纳入改革任务,实行台账管理,一体部署、落实、督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