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 〔2016〕1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豫发〔2015〕9号),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发挥政府立法工作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立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是良法善治的前提,对经济发展、深化改革、稳定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引领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方面,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并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方面提出了政府立法工作目标。根据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我省除原具有立法权的省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政府外,其他15个设区的省辖市政府均具有了立法权。政府立法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主体进一步扩大、权限进一步清晰,政府立法工作面临着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方面繁重而紧迫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工作的推动、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着力构建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认真履行政府立法工作的法定职责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府立法工作的法定职责主要有四项:一是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制定政府规章,三是清理、修改和废止规章,四是解释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政府立法的法定职能、立法的权限和范围,认真全面履行政府立法职责。有立法权的省辖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赋予的立法职能,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立法权限,结合本地实际,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及时确立、适时调整立法项目,服务和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立法权政府的相关部门要把好政府立法的起草关,深入调研,把握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起草环节打好基础。有立法权政府的法制机构要按照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遵从法律,把握政策,认真开展立法审查工作,把好政府立法的立项关和审查关,对立法争议较大的事项做好立法协调工作。 三、扎实推进政府立法科学化 (一)健全政府立法立项机制。加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前瞻性研究,通过规范政府立法的立项调研、立项申报、立项审查、立法前评估等环节,建立完善政府立法立项机制。遵循立法规律,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问题为导向,突出特色,区分轻重缓急,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科学拟定年度立法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