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政府立法起草机制。以保证立法质量为核心,通过确定起草单位、制定起草计划、规范起草程序、统一起草要求、调研起草内容、落实起草时限等环节,完善政府立法起草机制。地方性法规、规章原则上由提出立法建议的政府部门起草,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集体研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按要求报同级政府。 (三)落实政府立法审查机制。有立法权的政府要按照法定化、职能化的要求,完善审查程序,规范审查活动,创新审查方式,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强学习研究,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准确把握发展和改革趋势,全面掌握立法所涉及领域的发展状况和管理实际,重点从政府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等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进行全面审查,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公平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其权益及实现途径;正确处理立法和改革的关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对草案的说明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同级政府,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政府规章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府令形式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通过后,以议案形式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四)健全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实行起草单位、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三级协调机制。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要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上报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时一并说明情况。政府法制机构要对部门间争议问题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政府决定。 (五)探索建立政府立法评估机制。启动立法程序前,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要对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成本效益、廉洁性风险等内容进行评估;启动立法程序后,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由政府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政府规章施行后,负责规章执行的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对规章的社会认可度、实施效果,以及是否适应改革趋势和要求,是否与新公布的上位法相抵触等内容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制定配套制度等意见。 四、积极推进政府立法民主化 (一)完善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制度。拓宽政府立法项目征集渠道,扩大征集范围。在政府各部门申报立法项目的同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重点就基本公共服务、食品卫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管理、创业创新发展、优势产业发展等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引导公众提出立法建议。 (二)健全政府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政府立法草案在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同时,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特定群体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要在报纸、网络全文刊登政府立法草案,并简要说明立法背景、主要问题等。 (三)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制度,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和立法基地。对专业性强的立法事项,要向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咨询论证;涉及重要改革内容的,要就立法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等问题,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四)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政府法制机构和起草单位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充分尊重社会民意,收集和研究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信、当面答复、网上集中回复等方式反馈采纳情况。 五、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 有立法权的政府要紧紧围绕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通过扎实的政府立法工作,保障和促进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推动政府职能切实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