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某生前系灵宝市某机关退休干部,育有一女二子。2015年刘某因病去世,单位为其发放了5000元丧葬补助费和119224元抚恤金。然而,他的三个子女却为该笔款的分配问题发生了纠纷。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依法对该笔款项进行了分割。 刘某与妻子姚某婚育三个子女,即长子刘某山、女儿刘某琴和次子刘某峰,姚某于2013年去世。2015年9月,刘某因病去世。2016年3月,刘某生前单位按规定发放了5000元丧葬补助费和119224元抚恤金。对于这笔钱的分配数额,姊妹三人意见不一,至今都无法领取。哥哥刘某山和姐姐刘某琴认为应该均等平分,而弟弟刘某峰觉得父亲的丧葬费是自己一人支出,哥哥姐姐不能参与分配,抚恤金应按照规定依法分割。姊妹三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哥哥刘某山和姐姐刘某琴将弟弟刘某峰起诉到灵宝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后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理应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应为死者近亲属共有。原告刘某山、刘某琴要求按照均等原则分割,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峰对丧葬补助费系其个人支出的辩称,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二原告对此亦不认可,故其辩解不予支持。因此二原告及被告每人应平均分配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涉案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119224元,共计124224元。由原告刘某山、刘某琴、被告刘某峰平均分配,各自领取41408元。目前,该判决书已生效。(宋清波 冯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