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工作期间因突发急病而亡,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转入其工作单位账户,该单位以李某亲属之间就该笔款项如何分配达不成统一意见为由未予支付李某任何亲属而引起诉讼。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将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一审审结,依法对这笔款项进行了分配。 李某系国营某单位职工,李某菲系李某与亢某的婚生女儿,2000年9月出生,2003年4月李某与亢某协议离婚,约定李某菲由李某抚养。期间李某与亢某就李某菲的抚养权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李某菲的抚养权人变更为亢某。李某菲自2006年五、六月份即随母亲亢某至郑州学习生活至今。2006年1月李某与尚某登记结婚,同年7月29日生育女儿李某欣,身患白癜风。李某母亲白某,现年71岁,育有含李某在内的一儿三女,现在每月有固定的抚恤金。2016年3月,李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5月经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的死亡构成工伤。同年6月25日经审核,李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00元,10月8日该笔款项转入李某生前单位账户。同年3月23日李某单位预先支付给了李某妻子尚某20万元抚恤金。后因李某菲、白某、尚某、李某欣就该笔款项的分配发生争议,致李某单位无法支付。 2017年5月17日,李某菲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某单位诉至灵宝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单位支付其应得父亲工亡补助金155975元。灵宝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李某的母亲白某、妻子尚某、女儿李某欣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变更案由为共有物分割纠纷。灵宝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被告某单位职工,其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死亡,按照审批结果,李某应当按照工亡待遇享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在李某工亡后一次性支付给其近亲属的补助金,原告李某菲、第三人白某、尚某、李某欣作为李某的近亲属,均有权依法分割。工亡补助金是对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当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合理分配。李某因工伤事故死亡,造成家庭的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李某共同生活的妻子和女儿即第三人尚某、李某欣,且在处理李某身亡事件中,第三人尚某支付的相关费用较大,第三人李某欣事发时年仅9岁,并身患白癜风,需长期治疗。第三人白某虽年逾七旬,但每月有固定的抚恤金,且另有三名女儿负有赡养义务。原告李某菲与李某虽系父女关系,但并未长期共同生活,其生活状况并不依赖李某。该案涉及的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不包含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第三人主张应扣除丧葬费、医疗费,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李某单位保管李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由原告李某菲领取124780元,第三人白某领取124780元,第三人尚某、李某欣领取174340元(扣除第三人尚某已领取的200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宋清波 冯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