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作案目标明确,专窃村民花椒,花椒地里终落法网。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盗花椒由扣押机关发还失主,作案工具黑色中域125型摩托车一辆、剪刀一把、矿灯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至30日,被告人余某某经事先踩点,骑一辆黑色的125型摩托车携带头灯、蛇皮袋等工具,分别到灵宝市豫灵镇某村四户村民的花椒地四次盗窃花椒。2016年7月31日至8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利用上述工具到陕西省潼关县某村,分别到三户村民花椒地三次盗窃花椒。2016年8月6日晚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以同样的作案方式窜到陕西省潼关县张某某花椒地盗窃四斤左右湿花椒,准备离开时被潼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从被告人余某某租住的房中查获被盗三袋干花椒83斤,一袋花椒籽62斤,经评估,总价值为2402元。 案发后,被盗花椒及被告人余某某作案使用的摩托车、剪刀、头灯被灵宝市公安局扣押。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某曾于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7年10月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宋清波 侯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