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现: 张某和王某等人爱好文艺,喜欢吹拉弹唱,常常在周边村子的红白喜事上奏乐、演唱。2015年12月28日,王某和张某等人在一次葬礼奏乐中出现了意外,头一晚上奏乐结束后,张某和另外几个奏乐的人乘坐汽车回去,王某走路回家,走到某路口时,被方某(1990年5月生)驾驶违法改装三轮摩托车撞伤,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对于此次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现王某家属以王某受雇于张某,并且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王某家属15万元的损失。 笔者认为本案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 一、王某丧命,张某是否要赔偿? 张某和王某在一块奏乐演唱,关键看,他们在法律上是否属于雇佣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当然需要赔偿,不属于雇佣关系,张某则不需要赔偿。经过了解,张某等人在本次奏乐中,是主家高某联系的张某,张某联系的其他人员,演奏的乐器是奏乐人员自己带的,本案受害人王某演奏的是电子琴,是王某自己带的,本次奏乐的报酬大家是平均分配。 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结合本案,张某在本次演奏中虽然积极主动联系大家,但演奏人员之间是平等的协作关系,张某没有处在一个监督和领导的地位,不存在指挥和被指挥的关系;而且演奏的乐器是演奏人员自己带的并非张某提供;获得的报酬大家平分,张某并未获得比其他人更多的报酬,本案张某和王某等其他人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故王某的亲属以雇佣关系为由起诉张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张某对王某的死亡在法律上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的。 二、那王某的命谁来赔呢? 肇事司机方某来赔,经了解事故发生后,方某已经积极赔偿王某家属10万元,并为后续赔偿事宜主动跟王某的家属进行协商。方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未曾购买保险,因此,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现王某的家属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便找到张某,以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要求张某对王某的家属承担二次赔偿。 三、王某的家属能否获得二次赔偿? 一起交通事故,同样的赔偿项目,能够获得重复赔偿吗?王某和张某这样的组织是合伙性质,张某对于王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假如王某和张某是雇佣关系,还能获得重复赔偿吗? 笔者的观点是,王某依旧不可以获得重复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 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是第三人方某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王某的家属可以向方某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雇主请求赔偿,但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追偿,那最终应当由直接侵权人方某承担责任,从该条款中能够解读出来王某的家属向方某主张赔偿和向雇主主张赔偿不能同时并存,且如果向雇主主张了赔偿,雇主还可以向方某追偿。故本案王某的家属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已经获得了10万元的赔偿款,那么再以相同的赔偿项目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是不能竟合的。 因此,对于王某的死亡,依法只能由肇事司机方某一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若构成应当如何量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具体到该案,方某在案发时已经年满25周岁,且智力正常,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自行承担该案的刑事责任。 (二)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相联系的交通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具体到本案,方某驾驶违法改装三轮摩托车从事交通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且现实中他将王某撞伤,导致其不治身亡,本身他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 (三)犯罪客观方面 :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方某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法改装车辆的行为,由于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最终导致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四)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方某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应当可以预见自己的违法改装车辆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此,方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中,方某对他的交通肇事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且造成了王某一人死亡的后果。 根据刑法第13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认定方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