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犯盗窃罪获刑六年六个月,于2016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出狱不足仨月,仍屡教不改继续作案,一日两小时左右行窃两次再落网。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这一次已经是他自2001年以来“五进宫”。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孟某某在灵宝市三仙鹤附近一商店门口,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被害人杨某某口袋内的一部手机盗走。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40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被害人。 同日上午11时许,孟某某在灵宝市桃林街以同样作案手法将被害人陈某某口袋内的一部手机盗走。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149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被害人。 2016年9月15日,孟某某在灵宝市康乐园家具城东门处,发现被害人焦某停放的摩托车车钥匙未拔,遂用钥匙将摩托车的储物箱打开,盗走手机一部及3000元现金。孟某某将手机销赃得款500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宋清波 李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