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后两个诉讼的判决效力的衔接问题。允许主债权人在主债权判决生效后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势必会产生两个判决,即主债务诉讼的判决和代位权诉讼的判决,也即相对于主债权人来说,同一笔债权将会产生两份判决。那么该两份判决如何衔接,将是本案直接面临的一个问题。作为原告李某只能享有一份权利,法律赋予其的代位权也是建立在其享有对主债务人的债权的基础上的,其所享有的只是次债务人在返还主债务人的债权后,从主债务人那里得到债务偿还的权利,次债务人并不是主债权人的直接债务人,也即代位权并不导致主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直接债权。同一笔债权,不可能同时享有具有给付内容的两份生效判决的保护。代位权的行使是建立在主债权的判决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因此可以依据原告的代位权诉讼的申请,对第一份主债务的判决执行暂予以中止,这一做法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至于这份生效判决而后的执行与否,则视代位权诉讼的结果而定。如果代位权诉讼得到支持,则终结前一份生效判决的执行,主债权人要依据代位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来申请执行;否则,如果代位权诉讼没有得到支持,则主债权人可依据后一份判决申请恢复对前一份判决的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中主债权人李某,在主债权执行不能,对主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执行中,该到期债权人提出异议,致对到期债权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的情况下,李某可以通过主张行使代位权,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作者单位 灵宝市人民法院院长 卫秀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