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之我见
一、检察委员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委会的决策作用发挥不到位
一是重议案轻议事。长期以来,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具体案件偏多,讨论执行法律、工作计划、建立规章制度、工作报告等其他事项则相对较少,甚至不讨论,以致于部分委员在头脑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职能渐渐淡忘,认为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造成工作职能错位,未能全面发挥作用。二是重程序讨论轻实体研究。基层院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多为拟作不起诉等走程序的案件,很少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实体认定问题。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更少,甚至几年都没有,这与民事行政检察发展的现状不相适应。
﹙二﹚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
有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案件时在记录、保存、上报方面不规范。在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重大案件时,通常是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这份记录经检察委员会委员签字后存档。对存档类别、密级、保存期、借阅范围等没有统一规范。在检察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有的县区院没有形成由检察长签发的会议纪要。开通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有关部门检委会议事议案不上传,有的议事议案临时通知召开,造成时间延误,会后无法上传。
﹙三﹚检委会议事范围、质量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是检委会议事议案范围不明确。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议事议案范围过窄,部分县区院没有严格执行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的规定,许多该由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没有进入讨论程序。存在检委会会议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的议事议案存在交叉的情况。一些本应由检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却提交了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研究讨论。二是研究案件质量不很高。存在研究案件时未能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决定案件或重大问题的处理,过多考虑平衡、关系等法律外的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造成工作被动。有的委员没能严格依法履职,讨论案件时基于各种考虑,没有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有的不按程序发言,有的不按规定表决,检委会决策的民主性受到影响。
﹙四﹚对检委会决定督办、总结分析不够
一是对检委会决定跟踪督办不够。检委会决定督办回复情况不容乐观,有些基层院尚未建立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回复督办制度,一些基层检察院对于检委会决定的执行和反馈是一个薄弱环节。目前,许多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所决定的事项仍然交由提交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去具体承办、落实,检委会对落实情况较少过问。检委会办公室对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或案件催办、督办不到位,特别是对一些决定起诉或抗诉的案件,因执行周期较长,跟踪监督流于形式,仅了解最终执行结果,没有及时反馈执行检委会决定的过程,造成检委会决定和执行的脱节。二是对检委会决定及执行情况分析总结不到位。检委会办公室对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过的案件,也没有能够及时进行研究、探讨和总结,未能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为领导决策参谋不力,没有精力和时间进行案件指导,往往导致具体案件执行的准确性、效率和效果不尽如人意,使检委会的决策权威作用难以体现。
二、加强检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检委会议事范围
基层院要尽快出台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议案议事范围,重视对重大职务犯罪和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定性认定的研究,重视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情民生的重大疑难民事行政案件的研究,重视对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严格把关,确保提交检委会的议案质量
限制个案讨论数量,坚决杜绝某些案件承办人和业务部门将检委会议决制度视为回避问题、推脱责任的手段和方式。凡业务部门、分管检察长能够把关的个案,不再提交检委会,个案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疑难问题例外;将检委会主要讨论个案的作用转变为解决案件定性方面或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疑难问题上,保证检委会集中精力解决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决议。
(三)加强检委会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一是坚持学习研究制度。为检委会委员订阅学习资料,每逢新的法律、法规出台,都要组织检委会委员进行学习。通过学习,增强了检委会委员对新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优化检委会委员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检委会议事决策能力和水平。二是发挥科技在检委会决策中的作用。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也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流转方式,如需汇报的案件情况、讨论事项,检察委员会委员可先通过内网向承办部门调取审阅,提前了解案件情况,对有疑问的事项可以向承办部门了解,检察委员会委员在开会前就对案件具体情况熟悉,对要讨论的事项也可事先探讨、准备,这样就可避免检察委员会委员仅凭短暂的听汇报就草率、简单地发表意见的情况。
(虞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玺 检委办主任 宋新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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