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成功执结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 2014年,原告王某与赵某在朋友聚会时相识并同居,2015年王某未婚生下了儿子小赵,没多久作为生父的赵某一走了之,留下王某只身照顾儿子。2016年,王某作为原告小赵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经山阳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每月支付原告小赵生活费5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为止。判决生效后,被告赵某未支付生活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相关法律手续,赵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承办法官说自己离过婚,因自己还要抚养婚生子女,所以经济比较困难。申请人王某说因自己孩子小也无法打工,目前母子两人生活很困难。在了解双方当事人情况后,承办法官给被执行人做工作,“作为父亲有义务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非婚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为了小孩子的成长应当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如果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也逃脱不了法律所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王某与赵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某每月按时将抚养费打到王某银行卡里,王某连连向法院执行人员表示感谢,她说:“法院执行人员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真正的解决了母子眼前生活难题。”(蒋若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