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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召陵区法院发挥执行联动机制 成功执结441万元

来源:新豫网 作者:田明杰 袁刻攀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0
摘要:12月7日,随着漯河市召陵区法院账户上新增60万元的成功到账,宣告了这起标的额441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经执结完毕。申请执行人扬眉吐气,执行法官皆大欢喜。 据了解,2013年5月,同住漯河市召陵区的王某王某(卖方)与张某张某(买方)签订了一份建筑钢材

12月7日,随着漯河市召陵区法院账户上新增60万元的成功到账,宣告了这起标的额441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经执结完毕。申请执行人扬眉吐气,执行法官皆大欢喜。

据了解,2013年5月,同住漯河市召陵区的王某王某(卖方)与张某张某(买方)签订了一份建筑钢材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河南某建筑公司作为张某的担保人。2013年5月11日,双方进行了第一次交易,王某出库钢材87.391吨,金额317147元,接下来,直到2013年12月28日,双方共进行了38次交易,共计交易货物价款为4014109元。张某张某分别于2013年11月18日付款20万元,2013年12月2日付款10万元,2013年12月6日付款40万元,2013年12月21日付款30万元,下余钢材款3014109元张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王某曾多次以各种渠道向张某及担保人进行催款均无果,无奈之下,王某将张某和河南某建筑公司同时诉至法院。

召陵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钢材供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某货款人民币3014109元及截止到2015年11月6日违约利息人民币1027074.98元。二、被告张某自2015年11月7日起以所欠款项3014109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四向原告王某支付利息,付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起。三、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对以上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来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后,张某仍不履行法律义务,王某于2016年8月3日向召陵区法院申请执行,将张某和河南某建筑公司都列为被执行人行列,召陵区法院执行局接到案件后立即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财产进行全面查询,经过大量的查询工作后,8月18日在农业银行的协助下成功冻结了河南某建筑公司账户资金300多万元,被执行人知道这一消息后立刻就慌了,立刻来到法院要求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解除冻结账户,并写下了保证五个月内拿出441万的保证书。截止12月7日,被执行人441万的法律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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