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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孩子名下房产不可分割

来源:新豫网 作者:孔令晗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02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名下登记不动产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也因此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昨天,北京市三中院召开通报会,就未成年人不动产保护领域的相关问题及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并通报了典型案例。 据三中院介绍,目前未成年人名下不动产中的62.1%均为父母直接以子女

  近年来,未成年人名下登记不动产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也因此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昨天,北京市三中院召开通报会,就未成年人不动产保护领域的相关问题及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并通报了典型案例。

  据三中院介绍,目前未成年人名下不动产中的62.1%均为父母直接以子女名义购买。夫妻离婚后,此类房产如何分配常导致纠纷产生。三中院表示,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即使离婚后也不应该被分割或改名。

  赠与女儿的房产

  离婚后不可再“分割”

  赵欣(化名)与岳鹏(化名)结婚后,以女儿小甜(化名)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两个车库。两人离婚时,曾经约定小甜名下房屋归父亲岳鹏所有,未对两个车库的归属做出约定。

  此后,抚养女儿的赵欣对于此前的约定有异议,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将房屋、车库赠与女儿的行为有效,所签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约定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赵欣和岳鹏将涉案房屋赠与女儿的行为有效,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法院认为,本案中夫妻双方以女儿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后,行政机关已经为小甜颁发了房屋临时使用证,即小甜已取得该房屋的相关权利,因此应当认定该房屋系夫妻二人对小甜的赠与,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上述两个车库,因其权属情况未经有关机关登记确认,且无相关证据表明夫妻双方有向女儿赠与车库的意思,所以按照实际出资情况,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欲撤销赠与

  法院二审驳回请求

  在另一起案件中,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后女方与男方办理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负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同日,女方在民政局签署赠与协议,将因拆迁所得的50平方米份额赠与其子。

  此后,女方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协议,认为男方以继续拖延离婚的恶劣条件要求其赠与,女方为能尽快摆脱不幸婚姻,无奈签下协议,绝非真实意愿。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女方提出上诉。三中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夫妻离婚时,一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应与离婚协议视为一个整体,所达成的赠与协议应视为双方在整个婚姻解除过程中达成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割裂开来。具体到本案中,女方与男方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其赠与行为,应视为赠与人为解除婚姻关系而为的一种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目的已经实现,基于诚信原则,不应允许赠与人事后任意撤销。因此,女方要求撤销赠与,法院不予支持。

  “借名”之说难成立

  不动产登记为主要依据

  据三中院介绍,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北京市各法院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的不动产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不动产的主要来源为:父母直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房,占比62.1%。还有很多未成年人通过接受赠与、继承或拆迁利益分配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

  在各类纠纷案件中,父母离婚时约定将共有不动产赠与子女,夫妻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赠与;或此前登记在子女名下不动产,离婚时一方主张赠与,另一方主张系因特殊原因借子女之名登记,不动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成为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

  对此,三中院民二庭庭长马立红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法院原则上应以不动产登记为主要依据进行判定,同时辅之以审查购房手续等相关材料,认定该行为系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

  “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夫妻离婚和家庭分裂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应当限制父母事后反悔或撤销的权利,否则可能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马立红说。

  文/记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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