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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郑州买房,限贷限购有疑问?

来源:新豫网 作者:李林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22
摘要:为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自2016年10月份以来,郑州市相继出台三次房产调控措施及相关补充通知,许多市民在办理具体业务时提出了不少疑问。针对其中的热点问题,4月19日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进行了权威解答。 1、问:本人是外地的户口

为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自2016年10月份以来,郑州市相继出台三次房产调控措施及相关补充通知,许多市民在办理具体业务时提出了不少疑问。针对其中的热点问题,4月19日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进行了权威解答。

1、问:本人是外地的户口,丈夫是郑州户口。我们买房的话是按照本地人还是外地人的政策?

答:依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有关规定。只要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为郑州市户籍的,可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问:想在新郑龙湖购买一套住房,像新郑这些郑州下辖的市、县属于限购范围吗?

答:自2016年10月2日起,对在郑州市区(含市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从12月22日起,单套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含)以上的住房也纳入限购范围。另外,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郑州市市区向其售房。就此,郑州限购的区域是郑州市区(含市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郑州下辖六县一区(新郑、新密、中牟、荥阳、巩义、登封、上街)不属于限购范围。

3、问:刚刚网签,但还没有过户,算不算“在郑州名下有房”?

答:根据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的《住房限购政策实施细则》,“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已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特指新建商品房)或网签合同确认(特指存量住房)但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住房。”不论您购买的是新建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如果已经办理过网签,尽管还没有过户,但仍然算“在郑州名下有房”。

4、问:本人名下一共有两套房,其中有一套是继承父亲的房改房,不能再买了吗?

答:根据现行限购政策,您不能郑州市区买房了。买房前需要通过查询系统查验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开具房屋证明,购房者名下的房子只以登记的房屋套数为依据,不看房屋性质。

5、问:本人在3月17日之前已经和卖方签订合同并进行了网签,而且交了定金,并在3月17日前补缴了两年社保,现在即将办理过户。像这种情况,补缴的社保证明还是否有效?

答:根据201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非本市户籍家庭使用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买住宅有关事宜的通知》,凡属补缴且补缴日期在2017年3月17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不再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如果你是在3月17日之前已经补缴完成,依原规定办理。

6、问:今年1月,本人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房产,持法院拍卖过户文件,会不会受到调控新措施的影响?

答:根据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的《住房限购政策实施细则》,“购房人在限购期间因继承、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法院判决等非市场交易行为取得住房的,不在限购范围”。法院委托拍卖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依据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可进行过户手续的办理。需提醒您的是,由拍卖公司负责的拍卖房属于普通拍卖,是市场交易行为,同样受限购政策影响。

7、问:郑州要求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需提供近3年内在本市连续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是否一定要逐月连缴?中途若有中断缴交,是否不符合购房条件?

答:是的,必须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按照要求,要提供3年内连续24个月(含24个月)缴纳个税或社保证明,是连续24个月缴纳。若有疑问,可到咨询台询问。

8、本人属于房产调控新措施的限购行列。但我在限购前购入了一套二手房,且与卖家签订了网签合同,能按原政策执行吗?

答:可以。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但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签约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联机备案合同、已确认的存量住房买卖网签合同,仍按原规定正常办理。

9、问:外来人员社保条件符合,刚刚把新密的唯一房子卖掉,现在可以在郑州市区买二手房吗?

答:可以。郑州现在实行“认房又认贷”,如果您在银行征信系统里已经登记有贷款买房的信息,那么再次申请贷款买房时,将界定该房为二套房。认贷是看你有几次贷款记录,而不考虑贷款是否还清。如果您新密购买的房子使用过银行贷款,不管贷款是否还清,在郑州购买的这套二手房将视为第二套房,将以第二套房的信贷政策规定执行。

10、问:郑州买房人群中外地的很多,置业顾问称有门道搞一套假社保证明,这靠谱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细则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的,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机构)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管理和执法部门会加强对执行限购政策情况以及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其网上签约。

11、问:实施限购限贷政策后,关于共有产权住房有什么规定?

答: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可由共有人自行协商并经过公证,将该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家庭名下,其他共有人在购房时提交公证材料,作为购房资格核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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