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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不满意”不会因牌匾“丢失”而消失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肖怀中

人大代表给驻地单位投票,10个单位中只有交警中队被评为不满意单位。”121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乡人大举行例行民主评测会,驻地的交警支队三大队小壕兔中队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然而,不满意单位的牌子在交警中队墙上挂上第二天就不见了(129日《华商报》)。

交警中队被驻地人大代表评为唯一的一个不满意单位,足以说明他们的工作没做好,与群众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作为单位的负责人应该读懂这块牌子背后的民意,自找不足,从根本上加以改正,全面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获取人民群众的认可,从而让人民群众的不满意变成“满意。但这个中队却不是如此,而是不满意乡人大代表授予的“不满意单位”牌匾,否则怎么可能在匾牌挂出的第二天就丢失了呢。不过,人民群众的不满意无论如何也不会因匾牌的丢失而消失,反而会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显得越发清晰。

当然,我们也承认,“不满意单位的匾牌挂在一个堂堂正正的交警中队大门前,对这个中队的领导及其全体干警来说多少有一种羞辱的味道,面对前来办事的老百姓也会多少显得尴尬。而匾牌丢失不仅说明这个单位不愿意接受人大代表的测评结果,也说明这个单位面对群众监督存在着一种非正常心态,更说明这个单位没有真正读懂这块匾牌背后的群众期待。

让“不满意单位的匾牌“丢失,不过是举手之劳。但匾牌“丢失,并不意味着服务意识的增强,也不意味着服务质量的提高,更不意味着管理水平的提升。所以,作为小壕兔中队的领导及其全体干警,面对“不满意单位的匾牌,不应该冲动地令其丢失,而应该把这块匾牌看成是警示牌、督导牌、鞭策牌,更应该虚下心来主动征求群众意见,请群众“把脉找准自身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的问题,进而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履行管理部门义务、践行服务群众职责方面做出成绩,真正赢得群众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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