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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机构改革中撤并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来源:新豫网 作者:王雪凌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9-14
摘要:机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党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这些机构人员的组合方式、运行机制所作的较大调整和变革。目前,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央层面基本完成,地方层面有序展开。有新单位的成立,也有撤销、合并一

  机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党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这些机构人员的组合方式、运行机制所作的较大调整和变革。目前,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央层面基本完成,地方层面有序展开。有新单位的成立,也有撤销、合并一部分旧单位,这些撤销、合并单位的档案如何处理?如何才能更好的保管、利用好这部分档案呢?本文就如何确保涉改单位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处置工作安全稳妥有序方面做一探讨。

  一、关于撤并单位档案移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的,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等的档案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撤销机关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应当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机关所属机构撤销的,其档案由主管机关代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职权变更的,由有关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共同负责;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有关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

  二、关于档案未及时移交的法律责任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将机关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机关档案部门的等,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一是明确工作要求。涉改地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应主动作为,印发关于加强机构改革档案工作的有关方案、通知,对机构改革期间档案处置原则、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各相关单位的职责任务、时限要求做出明确规定。针对新组建、职能优化、体制机制调整以及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等情况,分类提出档案处置原则,明确要求各单位根据新规编制修订档案分类方案,按时做好各项工作。

  二是实地调研督促。国家综合档案馆应主动组织人员先后深入到涉改单位,实地了解和查看各单位档案管理情况,督促各单位重视涉改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确保涉改档案有人管、有人抓。

  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建立涉改单位档案管理台账,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指导服务方案,解决档案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确保各涉改单位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四是做好移交接收。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加强沟通协调,优化档案移交接收流程,对整理完毕的涉改档案,优先安排进馆验收,提高涉改档案进馆质效。不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也需要整理规范移交主管部门或者新成立单位的综合档案室保管,按照相关要求继续做好档案的管理、利用等后续工作。

  四、接收进馆档案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对于电子档案、财务档案等特定类型的档案,其处理方式与一般档案相同,即需要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档案馆移交,并参与档案开放审核过程。

  二是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根据收藏范围和档案价值确定接收范围,并对捐赠档案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集体和个人捐赠的档案,应当明确其利用和公开的内容与时限。

  三是应当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建立检索系统,为档案利用提供便利条件。

  总之,各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持续推进机构改革档案处置工作,根据涉改单位档案处置方案,强化指导服务,确保涉改档案处置科学规范、进馆高效安全,服务好机构改革工作大局,保障和发挥档案在国家治理、政府管理及服务公众需求等各项工作的基础信息支撑作用。(王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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