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测标准上,《管理办法》调整了部分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在适用范围上,除银行、证券、期货等已覆盖的机构外,新增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在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上,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并新增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此外,《管理办法》还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并对交易报告具体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对于可疑交易,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之所以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下调为5万元,央行做出了三点解释,一是加强现金管理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其次,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发生转变,非现金支付工具普及,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最后,“我国反腐败、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对于新增的自然人客户“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则主要是在沪港通和深港通相继开通、境内居民个人跨境业务逐步放开的背景下,考虑到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会更加频繁,“设计专门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人民币跨境交易数据,开展风险监测”。央行表示,“对自然人客户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确定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可以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统计监测,更好地防范人民币跨境交易相关风险。”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央行结合国内工作实际和国际标准,对现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两部规章进行修订、整合的结果。 央行表示,《管理办法》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助于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