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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调整大额现金交易标准 由20万元降至5万元

来源:新豫网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30
摘要: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下称《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规定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管理办法》

      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下称《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规定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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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管理办法》,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大额交易:

       1、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等。

        2、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3、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对于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也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利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境外汇款1万美元,则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同时,央行特别提出,“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与现行2006年版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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