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工作时中暑致残,后又因此死亡,该事件应由谁来进行赔偿呢?6月29日上午,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新蔡县人民法院获悉,给法院近日就调解处理了一起这样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大成农牧(河南)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冯某亲属各项费用共计36万元。 2015年7月29日13时许,冯某在大成农牧(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仓库整理收货单时感觉身体不适,遂去休息。14时左右有业务员来提货,发现冯某躺在床上意识不清,遂拨打120送至医院抢救,后被诊断为“中暑”。 经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冯某属于工伤。经驻马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冯某的劳动能力为二级,生活大都依赖护理。今年4月3日,冯某因此事死亡。冯某的亲属悲痛欲绝,认为是冯某生前所在的单位,即大成农牧(河南)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冯某的工伤赔偿,导致冯某得不到救治而去世。遂一纸诉状将该单位告至新蔡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单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68428元。 庭审中,被告单位甚是委屈的答辩道:我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为冯某垫付医疗费共计3万元,还组织了员工捐款。在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款到账后,我公司数次催告冯某的亲属到公司进行结算,但其拒绝结算,以致事情拖到现在。且冯某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属于工亡,不应按工亡标准进行赔偿。 新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肖艳华庭长接到该案后,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和丰富的调解经验,敏锐的发现该案件从2015年7月事故发生到现在虽已达三年之久,但原、被告双方是因沟通不畅导致误会重重。在冯某出事后,被告公司积极救助,原告方还是心存感激的,双方仍有调解基础。且本案中冯某在事故发生后其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二级,时隔三年后才不治身亡。本案原告请求的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人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可以说已经不算“在工”了,也就不属于“因工死亡”,所以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但是,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还是应该由被告公司承担的。 作为一家生产企业,公司的效益与员工的努力工作密不可分,若因此事寒了其他员工的心,得不偿失。于是,肖艳华庭长在初步计算出具体赔偿数额后数次与被告公司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明利害关系。最终,被告公司做出让步,同意赔偿,并愿意额外多付2万元丧葬费。冯某的亲属也在肖庭长的安慰和释法下,同意接受公司的调解意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自愿赔偿冯某亲属各项费用(含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款151367.33元和垫付款3万元)共计36万元。 三年前的伤害,终于在法庭的努力下化干戈为玉帛,成功调解了这起因中暑导致二级伤残,而后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让逝者得以安眠,让生者得以抚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