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到银行ATM机取款,不料银行卡被吞,一气之下将两台机器砸坏。日前,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1月27日下午2时许,柯某醉酒后到灵宝市豫灵镇某银行分理处ATM机取款,柯某先取出100元,欲再次取款时,银行卡被ATM机吞卡,柯某甚是生气,遂捡起门口的水泥砖将两台ATM机砸坏。经鉴定,两台ATM机损失价值为15219元。 案发当日,柯某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2月10日,柯某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柯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宋清波 李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