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法官叔叔,谢谢你,我的病终于有希望了,我又能上学了,真好……”8月1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局720办公室,年仅十岁的申请人乐乐拿着自己的抚养费笑着说道。 申请人乐乐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后乐乐被该院判决随母亲邵某生活,父亲李某支付每月100元抚养费至乐乐年满18周岁止。2013年7月,乐乐感觉身体不舒服,后被确诊为“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假肥大型(DMD)”,需要长期康复治疗。乐乐的母亲除承担母子日常生活、乐乐上学的费用外,已无力承担治疗费用,遂与乐乐父亲商量增加抚养费,被拒。十岁的乐乐眼看着假期结束同学们都去上学了,心里很难受,为了不让妈妈操心,懂事的乐乐总是偷偷在被窝哭。最终,乐乐决定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帮助妈妈。2015年1月12日,灵宝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李某从2013年7月1日起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原告乐乐抚养费,至乐乐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李某迟迟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无奈,乐乐向灵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父亲给付从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的抚养费共计12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承办人杨晓峰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无动于衷。 “通过司法改革刚到执行局,虽然,对百万元的标的额我没有什么把握,但孩子生病了,这一万余元的抚养费都不支付,我要是再让当事人失望,那就对不起自己身上的法徽、对不起‘法官’这个称谓了。一万余元,对乐乐的病多么重要。”杨晓峰思索着。 之后,承办人杨晓峰依法查询了李某的相关财产,并在被执行人家中找到李某。“大人离婚,孩子就够苦的了,现在孩子生病了,你更应该承担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和担当。况且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你不履行,我们决不放弃执行。以后你的生活也处处受到影响。”杨晓峰说道。坐在沙发上的李某刚开始埋着头不说话,过了好长时间,李某抬起头,承认自己错了。最终,李某于8月2日将5000元抚养费交到法院,表示剩余抚养费会按期履行。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至此,该案圆满执结,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案子结了,杨晓峰的心久久不能平静,以前自己在法庭工作,如今到了执行局,自己更要努力为当事人着想,努力对的起“法官”这个称谓。(席静 王永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