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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迹斑斑不思悔改 构成累犯终获重罚

来源:河南经济报周末版 作者:席静  任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8-10
摘要:本报讯 人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犯了错后仍不思悔改,且越陷越深,身败名裂的同时也毁了自己的家庭,最终走向牢狱之灾。陈某多次因吸毒、抢夺、盗窃受到相应处罚,劣迹斑斑的他仍不思悔改,五年之内再犯盗窃罪,亲手葬送了自己的前程。2017年7月17日,灵宝市
      本报讯    人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犯了错后仍不思悔改,且越陷越深,身败名裂的同时也毁了自己的家庭,最终走向牢狱之灾。陈某多次因吸毒、抢夺、盗窃受到相应处罚,劣迹斑斑的他仍不思悔改,五年之内再犯盗窃罪,亲手葬送了自己的前程。2017年7月17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18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7年3月4日上午9时许,陈某窜至灵宝市豫灵镇某街,趁王某下车购买东西未锁车门之机,将该车内一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2500余元。案发后,民警从陈某身上扣押现金700元和一部白色手机,已退还王某,其余现金被陈某挥霍。7月13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03年9月-2013年6月,被告人陈某先后四次均因吸食毒品被相关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共计两年九个月十五天;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因犯抢夺罪,被灵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因盗窃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因盗窃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曾有吸毒、盗窃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被盗赃款已追退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席静  任晓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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