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不能偿还全部债款,但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张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妻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宝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及其妻子袁某某偿还自诉人张某本金4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650元。判决生效后,自诉人张某向灵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张某某收到执行通知后未履行,因被告人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年9月9日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其后,被告人张某某依然没有任何履行行为,自诉人张某遂于2016年12月,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灵宝法院提起自诉,灵宝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另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妻袁某某在灵宝市租房开办诊所经营至今,诊所每年收入约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妻子袁某某及其子均在银行开设了账户,并有多次存取款交易记录。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但拒不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自诉人张某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没有经济能力执行,经本院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虽然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全部借款,但根据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人银行卡的存取款记录,能够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有部分履行的能力,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仍然分文未付,故其辩解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宋清波 侯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