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趁果园无人看护之际,盗走八袋苹果。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灵宝市阳平镇某村阴某某家苹果园,趁苹果园无人看护之际,盗走8袋纸膜袋红富士苹果。经称量,被盗苹果共计465斤。经评估,被盗苹果价值1079元。案发后,被盗苹果已退还失主阴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曾于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0年10月刑满释放;2012年12月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6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宋清波 侯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