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村小组会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款项二十余万元。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违法所得216500元,追退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于2009年至2015年3月任职灵宝市某村小组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方式,私自截留村民小组集体房屋租赁费用共计216500元,用于个人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作为村民小组会计,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宋清波 陈晓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