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二年;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岳某酒后到被害人谌某某家,大声喊谌某某母亲龚某某并让其下跪,在踢龚某某时被谌某某阻拦,被告人岳某持菜刀将谌某某砍伤,致谌某某鼻不完全离断伤、鼻软骨骨折、唇切割伤。经鉴定,谌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岳某于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元,2006年1月刑满释放;于2014年2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宋清波 李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