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罪,不上诉。”12月13日下午,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自诉人秦某某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樊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樊某某听到判决后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某与自诉人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宝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樊某国偿还原告秦某某债务本金5万元及利息1万元,被告人樊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自诉人秦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灵宝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人樊某某收到灵宝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按期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樊某某被该院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同年12月3日,被告人樊某某再次被该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另查明,被告人樊某某在某银行开设有账户,从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1月8日有多次存取款记录,余额40523元,被该院依法扣划。被告人樊某某在另一家银行开设的账户,从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1月14日亦有多次存取款记录,余额9380元。被告人樊某某明显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 审理中,被告人樊某某向自诉人秦某某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秦某某对被告人樊某某表示谅解。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樊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能够全部履行判决并取得自诉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日下午,灵宝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了另外两起拒执罪自诉案件,两被告人迫于震慑,均主动全部履行了各自法律义务,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该院依法分别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五千元;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