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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邻 关 系 浅 析

来源:河南经济报周末版 作者:刘兵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29
摘要:邻里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引起,因此有必要探究一下这类案件产生的原因,构筑问题解决的指导性意见,以维护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  邻  关  系  浅  析

      汝州市人民法院 刘兵伟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适应时代发展,适时作出的正确选择,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如果没有农村社会的和谐,就不会有整个社会的和谐,如果没有农村的稳定,就不会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当前,影响农村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很多,各种各样的矛盾,各种各样的问题不是凸显出来,如债务纠纷、土地纠纷、出水出路纠纷等等,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影响着群众之间的团结和邻里之间的和睦,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有邻里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引起,因此有必要探究一下这类案件产生的原因,构筑问题解决的指导性意见,以维护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相邻关系就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要求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给予相邻方的利益为前提,从相邻关系主体上看,这类案件总是发生在相互毗邻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而且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从内容上看,相邻关系总是表现为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邻关系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同时一方在形使权利的时候,应尊重并顾及他人或相邻方的利益,不能以侵害相邻方的利益做为自己行使权力的先决条件。也正如以为法学家所说,权利、义务就像是一对孪生姊妹一样,始终如影随形相随相伴;从该类案件的客体上分析,相邻关系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利益,是在不动产相互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发生的利益关系。
    相邻关系主要包括这样几类,一是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二是相邻采光、通风关系;三是相邻地界关系;四是建筑物相邻关系;五是相邻利害防免关系。
    二、当前我院审理相邻关系案件情况
    据相关统计,二〇〇七年我院共受理各种各样相邻关系案件180件,二〇〇八年受理200件左右,二〇〇九年受理220件左右,从这些数字上可以看出,此类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从时间上看,此类案件分布的较多均为均衡,每月都要受理一、二十起,农闲时相对稍多一点,从内容和形式上看,主要表现为宅基地侵权纠纷,相邻出水、出路纠纷,相邻通风、采光纠纷,宅基地交叉纠纷(有一部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等等,其中尤以宅基地侵权纠纷居多,从动机和目的上看,这类案件中有一部分当事人开始并不存在主观侵权故意,而是在后来相邻方或一方建房时,发现有一方在地基下线时丈量的不够准确,有过界事实产生,从而引发纠纷,但有一部分是因一方过于强势,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忽视他人利益而引发矛盾的,从案件来源渠道方面分析有一部分案件是相邻方发生纠纷后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还有一部分是经过村级调解或乡级司法所调解后,由于双方矛盾较大,冲突激烈,案情复杂,甚至涉及到土地部门的利益而无法调解才起诉到法院的,当然也有一部分相邻纠纷是经过村、乡两级处理后矛盾消化在基层的。
    关于相邻关系案件,特别是宅基地案件,由于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长久利益,矛盾一般较大,在利己心里的作用下,双方往往冲突表现的较为激烈,互不相让,寸土必争,以至于翻脸成仇。法律对此类案件规定的也较为原则,法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很难掌握好恰当的处理尺度,因缺乏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而使此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稍有不当,就有可能引起当事人的上访、缠访,再加上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很难找到法律和习惯的结合点,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的情况常有发生。
    三、相邻关系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统一换发新的宅基地用证后,有的宅基地使用证与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不符,有的原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在换发新证后,划归别人,有的宅基进行了重新调整,有的宅基改变了座向,这样就造成了一部分人原有利益的损害。为了保护原有的利益,在宅基地调整后,仍不给相邻使用方腾地拆墙,包邮原有的老边旧界,影响到对方的正常使用,从而产生纠纷,还有个别当事人认为自己持有的老宅基地使用证,法律并没有明确废除,自己仍有权占有利用,甚至认为自己原有的宅基在土改时就是自己的,已经这么多年了,怎么现在自己占有使用就侵犯了别人的权利等等。这些错误的认识,是产生相邻关系纠纷的历史原因,如果不从根本改变当事人的思想认识问题,就很难使案件达到胜败皆服的良好社会效果,也就难以做到案结事了。
    (二)在广大农村地区,对农民的建房行为没有统一的规划,缺乏有效的管理,也没有像城市那样,建房时需申请建房许可证,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建筑,而且只要有宅基地使用证,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内自行设计,自行建房,随意性很强,有的当事人在建房时只管丈量自己的宅基地,也没有参照物做为丈量的标准,认为只要不超过自己的宅基地使用证面积,就不算违法,结果可想而知,由此引发的矛盾大量存在,有的方向不正,有的院墙交叉,有的高出邻居许多,有的随意抬高地基,改变出路原状,改变出水方向等等引发的大量的纠纷,造成邻里关系紧张,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对农村建房行为进行统一的规划、丈量、管理。故而矛盾再行难免。
    (三)封建迷信思想作祟,从而引发矛盾。在农村有这样一种说法,建房时高出邻居越多越好,甚至有的地方认为房屋要超出邻居的房屋至少1米,否则,对己不利。另外,还有的人认为邻居家的排水会把自己的财气、运气冲走等等,有的还认为自己的大门不能对着隔路邻居的风道等等,这些所谓说法其实都是封建迷信思想在作怪,这些所谓的“风水”严重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因而造成农村许多房屋参差不齐,同一条街道高低不平,为了一点小事,有的邻里之间大动干戈,互不相让,甚至闹出人命的情况也不足为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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