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闻周刊讯2021年11月11日上午,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外勤民警在223省道上蔡县李斯楼路段安全巡逻时,对一辆车牌号为豫QC3××0客车例行安全检查,发现该车上部分乘客未按规定系安全带。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规定,当即对未系安全带的乘客进行警告,并责令其系好安全带。同时,提醒乘客自觉养成乘车系好安全带的良好习惯,为自己生命安全负责,确保出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交警提醒: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如果遇到碰撞或者是意外需要紧急制动时,产生的巨大惯性会使人的身体撞向前面的座椅靠背或挡风玻璃,发生碰撞产生巨大伤害。上车第一件事,都应该是系好安全带。遇到碰撞或者是意外,安全带可以将人牢固地拴在座椅上,防止发生二次碰撞,减轻驾乘人员受伤的程度。安全带,生命带。驾乘客、货车出行,切记:全程、全员、规范系好安全带!(尼铁中)
责任编辑:张勇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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