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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两级法院司法警察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河南经济报周末 作者:张雪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22
摘要:张雪明 本人试从我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工作现状存在问题的角度入手,对目前我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及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剖析,从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老化和德育水平参差不齐、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和职权行使不明确、警务装备落后、司法警察聘任制有
       张雪明
       本人试从我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工作现状存在问题的角度入手,对目前我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及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剖析,从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老化和德育水平参差不齐、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和职权行使不明确、警务装备落后、司法警察聘任制有待完善、行政职级较低、业务技能水平有待提高等五个方面探讨解决当前我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普遍问题及对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之一,是隶属于人民法院指挥的一支专门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武装力量,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和尊严,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一支重要的司法力量。随着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和审判案件的不断增加,作为人民法院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这支队伍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正在显现,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业务技能、执法水平来适应时代的发展。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处于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的第一线,是基层法院警务工作的指挥部、执行者。但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工作任务的庞杂性以及“入口”难、“出口”紧等因素,导致目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人心涣散,工作积极性不高,人浮于事的现象。法警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以保障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完成的质量与效率。随着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司法警察职业化改革也势在必行。
       一、当前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年龄结构老化,德育水平参差不齐。
        我市法院共有1个支队和5个基层大队和1个法警局,共123人(含干部、事业、工人、聘任制临时人员),其中两级法院在编在职司法警察人员仅51名, 其中45岁以上29名,占总人数的57%,女警8名仅占总人数的15%。大部分法院无法达到最高院要求的编制人数基本要求。警队入口不畅,华龙区警队、范县警队、台前警队、南乐警队等多年未招录新警,人员的招录没有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造成警队人员青黄不接。
        华龙区法警大队队伍建设上存在在编在职司法警察配备不足,女警人数达不到要求。其大队共有行政授衔编6名,地方编9名,未授衔4名;其中病休4名,兼职4名,能正常工作的警员仅有7名。女法警只有1名,未达到应配法警人数的20%的要求。
       南乐县法警大队在编在职司法警察共7名,45-55岁之间的有3名,55岁以上的有3名,只有1名在35岁以下。当前警务安全工作越来越繁重,其法警大队现状与所担负的职责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影响制约着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目前很多基层法院法警大队现有的司法警察很多是八十年代或九十年代从多种渠道进入法院工作的,主要来源于内部调整、复转军人、党政机关调进、从企事业单位选拔或从社会待业青年中招考,真正按规定落实择优招考的很少。由于在组建初期各项工作准备不充分,在入口处没有制定相应的准入平台,受教育程度和认识水平不一样,个别司法警察的政治鉴别力较差,影响了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加之用人机制的不完善,“出口”不畅,没有其他出路,人员编制又限制了年轻人员的补充,司法警察一经录用就可以做到退休,这样就造成了警员的流动性差,新陈代谢慢,年龄结构老化,体能普遍较弱,业务技能不高,尤其是军事素质不高,难以适应高强度的军事训练,以致很难适应对抗性强和灵活机动的司法警察工作,制约了基层法警大队工作创新的活力和生机。据近几年来的法院大量的信息及新闻报道表明,在刑事开庭时人犯脱逃、自伤、自残、遇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等类似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在刑事庭审中由于警力不足,犯人哄闹法庭事件时有发生。为了保证刑事案件庭审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押解、看管和值庭规则,明确规定两名法警押一名被告,而且要有专门警力负责安全检查和值庭。照此规定,一名被告人开庭至少需要8名法警同时参与。因为本来法警就少,加上死刑二审开庭任务直接压到支队上,有时一天同时开几个庭,几个部门同时用警,刑事庭审的警力配备落实上级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极大的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经分析主要原因除个别干警综合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还存在现有在编司法警察年龄老化、身体素质和业务素质已不能满足新时期工作的需要。
       (二)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职权行使不明确。
        大部分基层法院法警虽然进行了编队管理,但仍存在着大量的兼职司法警察,兼任着后勤人员或业务庭审判员等职非所用的普遍现象,外界的舆论和压力与有些院领导对法警工作的不了解、不理解、不重视,造成了司法警察自身心理的不平衡。有的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低人一等,没有出息,因而工作不安心,思想不稳定;有的认为自己所做的是打杂工、拉公差等事务性工作,有苦劳没功劳,别人看不起,消极应付工作的心理较为明显。在法院内部法官地位高,法警地位低;法官素质高,法警素质低,干法警低人一等,几乎成了人们的共识,其中在法警领导岗位上的副处级和科级领导干部多数是在审判岗位上或者是以审判人员身份解决的,一般法警无论工龄多长,年龄多大,工作、思想多么优秀,几乎没有解决行政职级的机会。如我市有2个基层法院有2名50岁以上的法警,工龄近三十年,至今还是一般同志,这种现象在审判队伍里是绝对不存在的。这就形成了同样的工龄、同样优秀、同在一个法院,由于法官、法警不同岗位工作,两者政治地位差别很大,经济待遇悬殊明显的不正常现象,造成司法警察队伍思想不稳定、队伍难以管理的现状。
       (三)司法警察聘任制有待完善。
       自实施司法警察聘任制以来,聘任制司法警察已成为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一支“新鲜血液”队伍,但在编制体制、工资福利、保险等没有明确落实到位。如有些聘任制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了将近十年,将他们的青春年华都奉献给了法院,由于所在法院不愿与他们签订不定期合同就遭解聘;有的法院盲目的、一窝蜂式地招收聘任制司法警察,而所聘用的聘任制司法警察不说使用国家确定的行政编制,甚至当地财政连经费都不承担,由法院自行解决,工资待遇一层不变,还跟当初聘任时一样,完全等同于临时工等等,严重影响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作热情。
     (四)司法警察的行政职级较低。
       基层法院的中层领导干部一般是正科职级,次一级的也达到副科级,而由于没有正式文件规定司法警察的行政职级,大部分基层法院的领导级别是通过审判职称解决的,个别地方有的也是靠地方党委政府支持而得,不少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大队长、指导员还是科员级,明显低于其他部门。全市5个大队1个法警局,只有1个定编是正科级单位,只占10%,90%的大队都还是股级单位,不仅在法院内部存在着严重的职级差别,和同级公安机关比,也普遍相差一个等级,有的年轻司法警察感到职级低下而看不到希望,年纪大的司法警察也觉得职级到顶而缺乏上进心,以致工作上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与审判人员相比,缺乏激励机制,严重挫伤了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
     (五)司法警察业务技能水平有待提高。
       新的形势和审判工作的要求,司法警察不但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同时还应具备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技能。然而,一个基层法院只有十名法警,或者几名法警,要保障刑事、民商审判以及法院安全保卫,执行用警更加显得捉襟见肘,有时根本无警可派。由于法警派不出警力,有的执行案件一拖再拖,执行效率受到严重影响,申请人意见很大;由于警力不足,执行现场的严肃威严的气氛无法营造,安全、顺利的执行程序无法保障。当前,由于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任务繁重、年龄老化、经费紧张的原因,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一些法警大队甚至常年不训练,只是在上级检查、应付考核时才临时集中训练几天应付了事;一些法警大队没有训练场地和设施,组织训练无处可训;有的新上岗司法警察对业务不熟悉,未经专门培训便上岗执勤,以致在工作中常出现问题,难于保障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当前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存在问题的对策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问题,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出现的,这不仅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工作的未来和前景,如何更新司法警察工作理念,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确保我市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审判活动,促使司法警察工作与时俱进,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解决建议: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用人关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武装力量,在审判工作中,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担负着排除险阻,保障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尤其是值庭、押解、参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死刑等“急难险重”的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
       1.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灵活有效的学习形式,认真抓好学习教育工作,定期对学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使教育的时间、内容、人员、效果落到实处,确保做好司法警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稳定工作。
       2.完善用人机制。首先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通过考核评比,竞争上岗等形式,对年龄偏大、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的司法警察及时予以转岗或解聘,将政治、组织、业务能力强、热爱法警工作的人员提拔的领导岗位上来,这样既能保留骨干,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使司法警察队伍永远保持生机和活力。其次要严格职业准入。要求基层法院领导的头脑里一定要有“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当司法警察”的观念,要根据司法警察队伍的实际需要选拔人才,把好入口关,堵住不正之风,严格依照规定有计划地公开向社会招考和招录人员,优先吸纳部队转业人员中的优秀人才和警察院校的毕业生,以补充司法警察队伍的新生力量,为司法警察人员素质的稳步提高奠定基础。
      (二)合理地规划司法警察的职能。
        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的体现,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要求,就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确、细化。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基层法警队伍应认真落实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对于那些长期兼职司法警察应当根据职责要求让他们脱离出来,由法警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确保司法警察的集中统一,突出司法警察队伍的部门独立性,争取工作上的主动权,实现向制度要素质,向管理要效率,提高司法警察队伍作为一支准军事化队伍的威信,发挥职能作用。
      (三)完善聘任制司法警察制度。
       聘任制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改革的产物,它较好地解决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严重不足、年龄结构老化、身体素质退化、业务技能弱化、警务保障力、战斗力不强等诸多问题,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注入了新鲜血液,增添了动力,提升了形象,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警务保障,为人民法院工作整体上台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聘用时间的延续,存在着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出路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慎重思索,周密决策,及时而妥善地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士气和队伍的稳定,甚至可能留下隐患。
        1.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应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具体操作形成细则,改变当前各地聘任制司法警察人员的出路问题难的现状。
        2.法院领导应高度重视聘任制司法警察人员的出路难的问题,及时与本辖区的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建立有关聘任制司法警察的一整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将工资、医疗、养老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足额发放;二是与本辖区人事部门特别是“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以“人才储备”、推荐、交流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为解聘人员提供更多的二次就业机会;三是建立由下而上的晋升制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从聘用制的优秀司法警察中选拔出警队领导干部,逐级晋升,对达到一定职务、级别、警龄的,可以在司法警察岗位上退休。
        3.为聘任制司法警察创造学习条件,鼓励他们加强学习,利用一切时间,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掌握必备的知识业务技能,要鼓励他们考审判职称,为他们实现自我深造和个人发展创造条件,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解决就业问题。
      (四)改善司法警察的工作条件,从优待警
        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执行着特殊的司法任务,是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强制保障。这支队伍在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中无不渗透着辛勤的汗水,对于他们为审判事业所付出的劳动和贡献,各级法院领导应在职级待遇、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其次,各基层法院领导应积极争取得到地方党委支持,结合工作实际,大胆探索,参照公安或同等机构领导干部规格配备干部,解决目前基层司法警察职级待遇低的问题。
      (五)加强训练,提高司法警察综合业务素质
       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提高司法警察素质的根本保障。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队伍,要成为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威武之师,除了严格的管理教育外,必须通过严格训练才能实现。
       1.业务技能训练经常化、规范化。基层法警大队工作多人员少,个人素质差异大,很难将全年训练任务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全员完成。因此,基层法警大队应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围绕和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制定详细训练计划,规范司法警察的训练,规范专业技能,确保所有司法警察都参加训练,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司法警察综合业务素质。
       2.灵活训练方法。司法警察训练内容多,基层法警大队工作任务繁杂,人员业务和身体素质又参差不齐,在训练时间、内容及方法上要灵活机动。在训练时间上,既可集中短期时间全训,也可抽出每周一个工作日时间训练。在训练的方法上,采取全训和轮训、分散与集中、自学与铺导相结合以及以老带新的方法进行,确保训练时间、内容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建造一支高素质化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是保障完成日趋繁重的审判任务的需要。我们应该站在全局和未来的高度,认识和把握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机遇,紧紧围绕法院工作主题,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着眼警务保障能力的提高,大胆尝试,勇于创新,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特点的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之路,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需要打造了一支现代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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