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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来源:河南经济报 作者:乔芳芳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0-25
摘要:一、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在司法实践中的关系认定 笔者通过大数据案例检索,在有关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的80个案例里,选取了20个样本。在这20个样本案例中,法院对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均做过论证,实习律师与律所成立劳动关系的有15个,不成立劳
       一、“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在司法实践中的关系认定
       笔者通过大数据案例检索,在有关“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的80个案例里,选取了20个样本。在这20个样本案例中,法院对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均做过论证,“实习律师”与律所成立劳动关系的有15个,不成立劳动关系的有4个,认为之间关系具有其特殊性但最终以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有1个。其中有1个样本案例,一审法院认定不成立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定成立劳动关系。在不同的司法观点背后,有其论证的理由,具体归纳汇总如下:
       (一)“实习律师”与律所成立劳动关系
       在认定“实习律师”与律所成立劳动关系的案例里,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为双方认可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无争议;第二种为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第三种是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双方对关系认定有争议。因第一种为双方认可,本文不再赘论,仅针对第二、三种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1.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入职信息登记表》,对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纪律、合同解除等进行了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了他们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属于劳动关系。
       2.双方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但律所为实习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实习人员的实习内容主要是为律所的业务提供协助,应属于该律师所业务组成部分。实习人员在律所进行实习,实习期间遵守律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律所的工作安排,为律所付出了劳动力,具有就业型实习的性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实习律师”与律所不成立劳动关系
        观点理由一:现有证据证明实习人员不受律所的工作安排、管理,亦不由律所对其发放工资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双方仅仅是实习、学习关系。
        观点理由二:实习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入律所处实习,其行为系遵循行业规范要求、获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必经途径,其于实习期间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学习各类案件及非诉业务的办理方法和技巧,是为实习内容而非提供劳务,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观点理由三: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实习人员在律所处实习,虽然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但其目的是按照律师法的规定,申办执业律师前所必须的实习培训,并非是以劳动力的使用为目的。同时在实习过程中律所不支付实习人员工资,亦不收取实习费用。因此,《实习协议》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三)“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关系具有特殊性
       案例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律师事务所的义务,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工作方式还是管理方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同于普通劳动关系,因此律师协会才规定了双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可以说劳动关系是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但是基于双方主体的特殊性,可以通过《实习协议》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一些修正,以更加符合律师行业特点和管理要求。
       二、“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的分析
       (一)“实习律师”与律所之殇
       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不断补充新鲜的血液。律师行业的发展更不例外。青年律师是中国律师业未来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希望。只有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律师队伍,律师行业才能成为受人尊敬的行业,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律师事务所是为公众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其最宝贵的资源就是人力资源。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实际上是律师事务所最具回报潜力的投资。但对青年律师的培养会增加律所的成本,也会面临很多风险。
       “实习律师”在通过了司法考试之后,在“实习律师”到资深律师的过渡过程中要不断经历磨练、付出代价。尤其是“实习律师”,需要在实习期承受经济和心理的双重压力,如果不能积极正确的面对,可能就会选择放弃,从而半途而废,这无疑为诸人不期待之结果,律所和“实习律师”均面临实习期之殇。对二者来说,如何建立良好的实习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前提是要正确认知双方之间的关系。 
       (二)“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之法律分析
       1.双方关系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条之规定,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律师协会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律师事务所的职责是对实习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承担了社会的教育责任,律师事务所为教育责任主体,“实习律师”为被教育主体。
       2.从《实习协议》内容看双方的关系
       《实习协议》示范文本第九部分“其他约定”第一条,协议双方还就以下事项达成约定:实习人员为律所聘用人员的,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无劳动关系。
       在此明确了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无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另行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关系,实习人员可以获得劳动报酬。
       3.从实习指导律师与律所的职责看双方的关系
       实习人员按《律师法》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方能申请律师执业证。实习人员与律所按照规定签订《实习协议》后,以培训的形式获得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提供的专业技能学习机会和工作经验,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培训的规定,故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双方建立的是教育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4.从实习律师的实习内容看双方的关系
        实习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尚无执业经历,缺乏业务经验、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均有待学习和提高,并且尚未形成稳定的职业道德素养。实习人员虽然已经普遍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但要成长为一个合格的律师仍然需要继续接受 法律职业教育,才能获得执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和职业素养方面的知识,并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职业道德素养。律所和指导律师就成为了“实习律师”职业教育的重要责任主体。
       5.从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材料看双方的关系
       根据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的“律协出具的申请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材料看,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之间的实习关系已经结束,与律所之间将建立新的法律关系,且实习关系并不等于劳动关系。首先,《实习协议》中约定的实习期限仅为一年,一年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根据《律师法》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执业。其次,申请执业时,需要律所出具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即为申请人与律所重新建立法律关系,若实习关系为劳动关系,即使律所无需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得以继续。
       三、分析结论
       笔者认为,无论从法律规定抑或从实习期内双方的实际关系来看,其法律关系的定性已非常明确,“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应为培训关系。“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办案,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也是职业要求。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接受符合要求的指导律师的指导、业务培训,与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培训和被培训的关系。“实习律师”为了接受法定的培训与教育,达到领取执业证后独立执业目的,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实习,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行业规范的硬性要求,其并非为了出卖劳动而期待获得劳动报酬。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的活动,则构不成劳动关系。(乔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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