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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调解协议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执行问题评析

来源:河南经济报 作者:王金合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0-25
摘要:◎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 王金合 案情:假如甲是一家贸易公司,乙是一家实业公司,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丙,甲公司为乙公司供应货物,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到期未清偿货款,酿成本案。甲公司将乙公司及其法
        ◎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 王金合
        案情:假如甲是一家贸易公司,乙是一家实业公司,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丙,甲公司为乙公司供应货物,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到期未清偿货款,酿成本案。甲公司将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丙起诉至某人民法院,后甲公司、乙公司、丙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进行司法确认,确认内容如下:1.乙公司应付甲公司货款总额为1600万元,本协议签订之后,上述货款所签订相关协议、凭证等均不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2.对于第一项确认之款项,确认如下还款计划,即丙自愿用个人名下的四套房产(注:丙名下全部财产)抵偿给甲公司;上述房产的总价值1400万元,其中三套房产无权利瑕疵,其中一套房产有银行按揭贷款及其他债权保全,甲公司同意受让房屋的剩余价值,在房屋上设定的债务负担(扣除200万元债务负担)全部清偿后,该房屋所有权归甲公司。上述房产过户的相关税费由甲公司承担。上述房产抵偿债务的数额为1200万元,剩余债务数额为400万元。
        甲公司、乙公司、丙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并形成了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特别程序出具“民特”号的民事裁定书一份,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确认,民事裁定书当日生效。后甲公司向作出民事裁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
        本案的现状及其履行情况:
        1.上述抵债四套房产仍由丙控制并出租,甲公司至今未占有上述房产,当时亦未办理房产交接手续;
        2.甲公司将其中一套房产设定债务负担之保全对应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房产按揭清偿17个月,合计清偿金额近190万元,剩余10余万元未清偿;
        3.甲公司依据民事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申请人民法院对上述4套房产予以查封,现已查封完毕。
        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事项为请求被执行人乙公司、丙协助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将上述四套房产过户至甲公司名下。针对如何执行进行评析,评析如下:
        1.人民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是否产生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效力存在争议,至少从《物权法》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来看,本案民事裁定书是不符合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效力的适用条件,至少是存在争议的,这里不作为重点探讨。
        2.该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又是以民事裁定形式作出,必然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人民法院如何执行过户存在障碍,该执行案件是否属于以物抵债裁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1款第3项规定,该民事裁定书不属于执行阶段达成的以物抵债裁定,而是在诉讼阶段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裁定书的出具是依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别程序作出,并且该民事裁定书是不是以物抵债裁定书,至少从目前的规定来看的话,该民事裁定书认定为以物抵债裁定书是存在争议的,那么直接依据该民事裁定书过户上述四套房产就存在障碍,这是本文探讨的关键所在,也是本案面临的最大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2.1本案货款纠纷是乙公司欠甲公司的货款,丙作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有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书,丙以自己名下4套房产抵偿乙公司债务,该行为存在最大问题是丙将其名下全部财产抵偿给甲公司,该种抵债行为是否涉嫌侵犯丙的其他债权人利益,丙的其他债权人对本案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时是否能足以排除异议是关键,本案采用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司法确认,这种处理方式涉嫌侵犯并的其他债权人利益,至少是值得商榷的。
        2.2 如果确实侵犯丙的其他债权人利益,那么甲公司的债权如何保障,毕竟欠付货款这是基本事实,这就涉及到本案依据民事裁定书如何执行的问题。如果人民法院执行局直接作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到房管部门或不动产部门直接过户是可以,这是正常法律程序。而这个案件能否由人民法院直接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径行过户至甲公司名下,这样执行是否有法律障碍抑或法律风险,这是执行法官需要面临的问题即丙的其他债权人如果起诉要求撤销民事裁定书,理由是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法院一旦支持丙的其他债权人撤销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请求,执行过户后面临执行回转、赔偿等一系列问题,这是本案的重点和难点。
        2.3 甲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法院上述四套房产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在不能直接强制过户情况下,能否考虑换一种执行思路。就是将上述4套房产进行拍卖,从房屋拍卖款中支付甲公司的货款,问题是民事裁定书是不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执行依据,这可能是破局的关键点,在接下来对司法拍卖进行重点分析。
        3.在人民法院直接过户至甲公司名下存在执行风险情况下,将上述四套工业用房通过司法程序拍卖,由最终拍卖款偿付甲方的货款,是最好的方法。一方面保障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降低了执行法官的职业风险,至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范围内是最优资产处置方案。但本案民事裁定书是不是执行依据存在一定争议,具体评析如下:
        首先,该民事裁定书确认了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总额,这是基本事实;其次,明确了由丙来承担清偿货款的责任及具体的清偿办法;再次,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形式作出,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最后,该民事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综上,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上述4套房产已经查封情形下,结合上述分析,对上述4套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是最优的解决方案,司法拍卖流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出具真正意义上的以物抵债裁定书,再行用上述四套房产进行抵偿甲公司的债务,这样的法律程序就顺理成章。一方面执行法官的法律风险降低;另一方面甲公司及时回收货款的权益能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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