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人欠债不还,为其作担保的四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就执结了这么一起案件,四名担保人为欠款人还清欠款及利息20万元。 2016年10月15日,周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20万元。由于数额较大,张某开始很犹豫,但周某找来韩某等四人为其作担保,张某也就放心把钱借给了周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为期三个月。三个月到期后,周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归还本金及利息,后来甚至对张某避而不见。法院判决周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四位担保人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已生效,但欠款人周某一直不见踪影,张某便向山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周某不知踪影,执行又成了难题。承办法官深知此案的执行难度大,便在执行立案后,一边加紧对周某的寻找,一边与四名担保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所负有的责任和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四名担保人在承办法官的释明法理下主动联系张某,来到法院执行局进行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四人分别承担5万元。 在此,执行干警提醒您,在为他人做担保之前应当明了担保人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谨慎做出自己的判断,法律不是儿戏,责任需要承担。(蒋若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