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真心想要这套设备,要是没你们的帮忙我将面临巨大损失,太感谢你们了,谢谢”,4月29日下午3时,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内,买方韩某感激地向执行干警李冰、赵龙说道。 2016年9月,兰考某公司与开封某公司因买卖合同引发纠纷。原来早在2014年兰考某公司经中间人介绍,分别于六月至十月向开封某公司提供减水剂240.6吨,价值共计45万元。开封某公司通过介绍人向兰考某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下欠25万元,后两公司签订欠条表明开封某公司下欠兰考某公司25万元,后兰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多次向开封某公司催要下欠货款,但开封某公司总是依据该货物是中间人介绍的,下欠货款不应该支付给兰考某公司为由拒绝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兰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诉至杞县法院。经审理,杞县法院判决开封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兰考某公司下欠货款2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开封某公司仍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李某向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杞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开封某公司的场地和设备予以查封,后该案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祥符区法院管辖。 在该案交接后,该院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杞县调查,得知开封某公司目前尚未注销,且一直未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行踪,该公司除仅剩一套设备外再无其他任何财产。在依法将其设备再次查封后,执行干警又经过多方查找,才得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翟某,在告知其应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责和不得转移、变卖和损坏该设备的义务后,翟某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但开封某公司仍不履行义务,为尽快执结该案,执行干警又了解到由于共同出资人翟某和滑某因财产分配不均,故迟迟不向兰考某公司支付货款,且发现不知情的滑某已私自将该设备出卖给不知情的韩某。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干警再次和翟某联系,并让相关当事人前来法院协商该案。 4月29日一大早,双方当事人如约前来,但在协商过程中,翟某和滑某态度仍一如既往,眼看双方当事人情绪逐渐激动,执行干警遂决定转变工作思路,决定从滑某和韩某的买卖合同入手。向在场的当事人表明,考虑到韩某已将部分货款打到滑某指定的账户,若翟某不同意将设备卖与韩某,其将无法如期获得该套设备,将会对其造成巨大损失。而翟某作为开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理应妥善看管法院查封的设备,但其疏于监管,导致本无权处分公司财物的滑某将查封设备卖给韩某,此行为也会给兰考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若翟某仍不以为然,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 为让当事人分清利弊,在执行干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的耐心劝说下,翟某、滑某考虑到拒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时,态度有所缓和,表示愿意坐下来再次协商。经过长达7个多小时劝解,在场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愿意达成如下协议,由韩某将该套设备的部分货款共计28万元直接给付给兰考某公司,用以抵偿开封某公司下欠兰考某公司的货款,剩下的设备款再另行给付翟某,由翟某和滑某继续协商,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李子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