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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诈骗金额逾500万元!汝州警方成功将涉案嫌疑人孟某某

来源:河南经济报周末版 作者:记者 郭世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05
摘要:本报讯 (记者 郭世清) 2019年2月21日上午,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二中队在汝阳县成功将河南某某休闲养老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抓获,该案涉案金额逾500万元。 2018年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二中队办理的河南某某休闲养老实业有限
       本报讯   (记者  郭世清) 2019年2月21日上午,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二中队在汝阳县成功将河南某某休闲养老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抓获,该案涉案金额逾500万元。
        2018年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二中队办理的河南某某休闲养老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因多次传唤未到案,被列为上网逃犯。2019年2月21日上午,经侦大队二中队通过技侦手段获悉,上网逃犯孟某某可能藏匿在汝阳县,经侦大队二中队副大队长王锋带领民警迅速出击,经过线索梳理、摸排、蹲点,发现孟某某居住在汝阳县某小区,因该犯罪嫌疑人具备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办案人员精心部署,蹲点守候,成功将其抓获。
        该合同诈骗案件利用虚构的养老项目,与受害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和《合作协议》,先后诈骗合同保证金500余万元。该上网逃犯的抓获极大的震慑了此类犯罪人的气焰,净化了汝州市场经济环境,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汝州经济市场稳定发展贡献了一份力量。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汝州市公安局将继续关注之类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汝州警方提醒:诈骗份子无孔不入,手段多样且时常翻新,因此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订合同前摸清对方的“身份”,重要合同条款不要遗漏,不懂的问题及时向专业人士请教。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也是诈骗的一种手段,目前合同诈骗犯罪最常见的作案手段有: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他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4.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销声匿迹。
         5.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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