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酒驾害人害己,切勿以身试法。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后无证驾驶交通肇事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年6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 行至灵宝市尹庄镇某村边路段时,撞上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造成陈某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经检测,被告人阎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1.8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69697元。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对被告人阎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阎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宋清波 李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