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法治建设和农村维稳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涉农职务犯罪是影响农村法治建设和稳定工作的最大冲击波
近年来,随着国家扶农、惠农、扶贫和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增加“三农”投入,涉农领域投入的资金也越来越多,涉农职务犯罪呈明显增长态势,造成众多农民群众不断上访,反映诉求,损害了农村的法治建设,对农村的维稳工作带来不利的局面。
据虞城县检察院案管中心系统统计,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虞城县检察院、转隶后纪监委共立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4件68人,占同期立案总数的72.6%。从线索来源看,自行发现15件,群众举报29件;从犯罪嫌疑人身份上看,涉及到村基层干部,乡镇党委政府工作人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财政部门、农机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卫生部门等工作人员等;从性质上看,以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为主。
根据统计分析,涉农职务犯罪出现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社会危害性大。二是犯罪涉及领域多元化。与过去相比,近年来虞城县检察院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集中在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环节和村务管理方面。三是作案手段多样化。有的虚报冒领,有的收入不报账、多收少报账和少支多报账,或者挪用后使用利息。四是犯罪形态大多为窝案串案、共同犯罪。苍蝇虽小,结伙成群,危害有时甚于虎也。这是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从查处的案件看,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甚至是县乡村三级干部之间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利益共享。
﹙二﹚涉农刑事犯罪是影响农村治安和维稳工作的毒瘤
据虞城县检察院案管部门系统统计,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虞城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生活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共计1277件1492人,其中批捕1047件1195人,不批捕230件297人;公诉部门共受理此类涉农犯罪案件1472案2365人,化解农村社会矛盾241案255人,并出现污染环境新罪名案件;未检部门共受理涉农刑事案件77件97人,维护留守人群合法权益45件53人,附条件不起诉10案15人。
从统计系统数字分析,涉农刑事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性质相对集中,占据比率相当高,值得深思。最为明显的是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暂且称之为“红灯”之祸,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暂且称之为“拳头”之祸,上升为主流犯罪。二是涉及罪名多样化,且有增多趋势。刑事案件类型主要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诈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强奸拐卖妇女、猥亵儿童、抢劫、故意杀人等类型,各类新型刑事犯罪有逐年增多趋势。三是涉及农村“三留守人员”即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犯罪案件增多。
二、从涉农犯罪角度,进一步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和维稳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监督严厉打击危害民生政策实施和惠民资金安全的涉农职务犯罪,维护民生、民利、民权。
一是围绕当地农村工作和稳定大局,服务三农科学发展。二是突出监督办案重点,以执法监督为载体把检察益农落到实处。要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着力监督查办农田水利工程、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卫生文化设施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等方面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群众权益。 三是注重“惩防一体化”建设,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做农村维稳工作的坚强后盾。
(二)对涉农刑事案件要坚持快捕、快不捕,快诉,快不诉的刑事和解赔偿,宽严相济原则,维护农村稳定。
1.有的放矢,针对涉农高发犯罪进行专项打防并举。针对涉农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堪忧的“红灯”之祸,堪忧的“拳头”之祸上升为主流犯罪,涉农刑事犯罪性质高度集中,案件数量占据比率迅速攀升的特殊情况,检察机关应该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针对性措施,有的放矢,与有关单位形成合力,打防并举,压下该类犯罪案件数量占据比率攀升的趋势。
2.“三留守人员”应作为涉农检察工作和政法工作的对象的主要群体之一。近年来,侵害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犯罪和因留守人员自身心理偏差导致的犯罪日益增多,为解决“三留守人员”困境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从而顺应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期待。一是加大对侵害农村“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搞好对 “三留守人员”侵害行为严厉打击的司法宣传。三是加强“三留守人员”司法保护的检察路径。四是充分利用检察职能拓宽司法救济途径。
3.加大对涉农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应加强协作,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和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切实增强农民的安全感。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要适时提前介入,办案人员要在涉农检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到快捕快诉,形成对涉农刑事犯罪打击的高压势态,让警钟长鸣,促农村稳定。
4.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要对危害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生活安全的影响大、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快捕快诉,做到严厉打击。但对一般轻微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农村“三留守人员”实施的轻微刑事犯罪,要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从宽”处理的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建议。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最大限度地挽救失足者,减少农民诉累,以法治手段创造和谐乡村、美丽乡村,让全国人民老有乡村梦,生有中国梦。
(虞城县检察院检察长 汪守哲 检办主任 宋新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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