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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颁布 《开封市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来源:新豫网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07
摘要:为建设实力开封、文化开封、美丽开封、幸福开封,加快开封向河南省新兴副中心城市迈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市颁布了《开封市企业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企业发展护航。 据了解,《办
       为建设实力开封、文化开封、美丽开封、幸福开封,加快开封向河南省新兴副中心城市迈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市颁布了《开封市企业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企业发展护航。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诉的处理工作。《办法》所称企业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市外企业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分支机构)和处于企业筹备期的投资者。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所称企业投诉,是指企业(以下简称“投诉人”)在申办、投资、生产、经营和清算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等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提起投诉的行为。市政府设立市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处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和监督全市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市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是:受理企业投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对投诉事项组织调查、协调;向有关政府部门、单位转交投诉事项并跟进处理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投诉处理机构承办的投诉事项提出督办意见等。

         《办法》还明确,市投诉处理机构在收到投诉后,对属于其受理范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并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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