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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效救心丸”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奖 研发路上坎坷多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张舒娜 禹舜尧


 
        郝彬(左一)与科研专家组成员。从左到右:南开大学教授李建民;天津师范大学化学系教授高惠明;中药药理专家、天津计生所所长杨吉田
 
        多年精心研究终成“正果”
 
        1970年,卫生部第一次举办全国性针灸治疗风心病学习班,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只有两个名额,郝彬代表天津市参加了学习班。通过学习,掌握了对心电图的操作与诊断技术。
        1972年,郝彬参加了由天津市卫生局牵头,开展天津市冠心病发病率的普查科研工作,并总结写出了《对1033例冠心病普查结果》的普查论文。
        在普查冠心病发病率的基本上,研发了治疗冠心病中药片剂“冠心平”。天津市笫二生化制药厂经卫生局批准正式生产,投入市场。从此,这一研究奠定了郝彬一生搞中医药治疗冠心病研究工作的基础,一直到现在。
        郝彬说:“当时搞科研,一般是自己选题、自己搞,既无立项规定,又无政府资金扶持政策。”也就是说,对于治疗冠心病中药片剂“冠心平”,实际上是自己的笫一个自主研发课题。
        1972年,郝彬研发的“冠心平”参加“发展新药生产展览会”后,原天津中药研究所章臣桂药剂师找到他,商谈制药问题,并询问了“冠心平”药物组成。
        1973年,郝彬代表天津市参加全国心血管会议,当时参加人包括原市卫生局科教处王庆昌同志。天津第二生化制药厂将郝彬的处方试制命名为“冠心平”。
        1974年,章臣桂药剂师曾提出要将“冠心平”片剂改为滴丸,而郝彬提出,应在原“冠心平”基础上进行增减,增加冰片作用。自1972年“冠心平”投产后,郝彬一直在临床使用。后为提高“冠心平”的速效止痛效果,拟以川芎为主,加上冰片改为滴丸制剂。大约从1976年在中药研究所试制滴丸后,开始称作川芎滴丸,在临床试用期间,中药研究所印制说明书时改称冠心速效丸。
        1977年试制成功用于临床验证(主要在天津医院现天津骨科医院),天津医院。
        1977年11月至1978年10月,在院内中医科冠心病门诊对心绞痛急性发作患者应用冠心速效丸观察效果。
        1978年12月8日,天津医院医政处与骨研所共同召开科研论文宣读会,会上由郝彬代表医院冠心病小组发表论文报告《川穹碱对心绞痛的疗效观察》,即后来的《冠心速效丸的药理及临床观察》。
        1979年1月的“天津市1978年中医年会”大会上,郝彬发言题目为《冠心速效丸的药理及临床观察》。
        1979年5月在第一届全国中医学术会议上,时任天津医院中医科医师的郝彬、李振华及天津市中药研究所章臣桂药剂师共同发表论文《冠心速效丸的药理及临床观察》。
        郝彬讲,1980年10月,章臣桂找到我称,天津中药六厂拟搞一个“冠心速效丸”的小册子,问我是否能以《冠心速效丸的药理及临床观察》为基础,分别单独写几篇文章(包括处方、药理、临床、临床小结、生产工艺)。同时,章臣桂告诉我,“冠心速效丸”已更名为“速效救心丸”。之后,根据我专业的研究内容,写了四篇技术资料:《处方药味》、《速效救心丸药理研究报告》、《速效救心丸的临床研究报告》和《速效救心丸的临床小结》。以上四篇文章被章臣桂药剂师拿走后,收编到《速效救心丸的研究》一书中。该书是天津市中药六厂、天津市中药研究所于1981年1月共同编辑出版。该书《处方药味》一文中没有我的署名。
        此间的1974年10月,郝彬由东郊医院调到天津医院中医科工作。1978年11月因天津中医学院恢复建院,从全市各医院抽调21位有讲学能力的中医,充实到天津中医学院教师队伍中,郝彬就是其中一员。
        虽然在天津医院工作仅四年,但这却是郝彬研发中医药治疗冠心病的第二个重要阶段——他自主研发以冠心平缓效为基础的重要课题,进一步向速效发展的中成药进行探讨。天津市中药六厂和天津市中药研究所于1981年1月共同编辑出版的《速效救心丸的研究》一书“前言”中说明,“速效救心丸系中药复方滴丸,为天津中药研究所研制。由章臣桂工程师,郝彬讲师负责,李振华主任指导,做系统的药理试验,以证明该药具有明显的扩冠作用,可改善心肌供需氧不平衡状态,经天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254医院罗焕添主任、工人医院中医科常嘉旺医师及红桥区三防院几年来临床使用,对冠心病心绞痛具有明显的速效止痛作用,并做了312例总结,疗效肯定。”郝彬提供的四篇文章中的第一篇《处方药味》一文,没有作者“郝彬”的名字。书稿的右下方注明“1981.1.24(6)张承桂同志送来”,上报到天津市卫生局药政处。

郝彬与美国贴剂(膜)专家合影

       “速效救心丸”被广泛宣传
       1981年1月12日,天津市第六中药厂通过天津市药材公司,第一次向天津市卫生局上报《关于申请生产速效救心丸的报告》。报告中的三个附件内容存在着严重的侵权行为:1. 速效救心丸(即冠心速效丸速效救心丸)的处方药味没有上报;2.《速效救心丸的药理实验》这篇文章的内容,是郝彬所著文章《速效救心丸的药理研究报告》一文,只是进行了文章题目和去掉了作者名字;3.附件中关于“速效救心丸临床观察”共上报五篇文章。这些文章都不同程度存在侵犯著作权。
       1月20日,天津市药材公司、天津市中药研究所在天津市第六中药厂联合召开“速效救心丸工艺临床座谈会”。本次座谈会上,发放了由天津市第六中药厂及天津市中药研究所联合编辑的《速效救心丸的研究》一书。会后于1981年1月24日,由章臣桂上报天津市卫生局。
       1982年6月6日,天津市第六中药厂、天津市药材公司上报了《关于速效救心丸补报材料的报告》中附件六便是《速效救心丸的处方设计》,作者是郝彬。当天,天津中药研究所也单独将郝彬的《速效救心丸的处方设计》上报给天津市卫生局药检所。同时上报的还有郝彬的“关于速效救心丸动物心电图的说明”。9月份,天津市卫生局批准天津市第六中药厂试产试销两年“速效救心丸”的通知。
10月28日《北京晚报》、11月5日《天津日报》、12月3日《健康报》相继刊登了新华社天津分社的稿件,主要内容是“天津中药研究所天津医院最近共同研制成功一种能迅速缓解病人心绞痛的中药——速效救心丸……”
       1983年9月22日,章臣桂给郝彬写来一封信,一是为了速效救心丸产品转正,要郝彬临床应用体会的文章;二是要新研发的另一个课题《咽炎丸50例观察总结》,以便上报卫生局批准扩大临床。
       这两篇文章分别是:1.《“速效救心丸”二年来临床应用体会》论文,章臣桂拿走后,在1984年7月15日收录在天津市第六中药厂《关于正式生产速效救心丸的报告》内,并上报天津市卫生局;2.《“咽炎丸”治疗慢性咽炎临床50例观察总结》一文上报天津市卫生局,其中,包含郝彬拟定的咽炎丸的处方。
       1984年7月份,郝彬在有关文件上发现“速效救心丸”已被天津市第六中药厂、天津市中药研究所申报获得1982年度科技成果二等奖。对这一结果,郝彬感到很吃惊。他马上拿着《速效救心丸的研究》、《关于速效救心丸补报材料的报告》找到天津市药材公司申明事实。当时药材公司的领导很重视,于是形成天津市药材公司领导集体决定,并上报天津市医药局,向天津市科委发出了“关于给郝彬医师补发‘速效救心丸’成果证书的请示”(84)津字技字第7号。由此,天津市人民政府给郝彬补发了天津市1982年度科技成果二等奖证书。
       7月15日,天津市第六中药厂上报天津市卫生局《正式生产速效救心丸申报材料》内,有郝彬于1984年写的《速效救心丸二年来临床应用》一文。
       由于天津市第六中药厂在新闻媒体广告和《天津中成药画集》刊物上将“速效救心丸”署名由第六中药厂研制,将“速效救心丸”处方来源署名为“天津市药材公司副总工程师章臣桂研制”,被天津医院向有关部门反映未获解决,1987年3月,天津医院以被告侵犯科技成果为由将天津市第六中药厂与药物研究院起诉到天津市中级法院。
 
        科技成果引争议
       1988年10月,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天津市第六中药厂侵权行为成立,应在原广告宣传范围予以纠正并一次性给付原告两年中销售利润中的8%分成。一审判决后,《人民日报》于1988年10月31日报道了该案,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两被告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1989年5月17日,天津市医药局单方面在北京召开“关于速效救心丸处方之首创性与临床报告的科学性”专家论证会,并写出“速效救心丸科技成果有关问题论证会会议纪要”。本次论证会除专家之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甄黎屹法官及市科委个别人员也参加了会议。
       5月19日,天津市科委便下发了一个《关于收回“速效救心丸”科技成果二等奖单位和个人证书的通知》。
       5月2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88)津高法经上裁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审理。
       6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天津医院和处方发明人提出的,对(88)津高法经上裁定第35号民事裁定书所引用法律条文的错误的异议,随后又下发了一个(88)津高法经上裁定第35—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
       9月5日,天津市医药局报送天津市科委《关于速效救心丸科技成果争议问题的复查报告》津药管技字(1989)第22号,并抄报市政法委、市高法;抄送市卫生局。该“复查报告”称:经我局研究决定,撤销郝彬医师“速效救心丸”科技成果二等奖荣誉证书,同时撤销天津医院“速效救心丸”科技成果二等奖“登记证书”,维持原天津市中药研究所、天津市第六中药厂章臣桂同志、胥德武同志的“速效救心丸”科技成果二等奖登记证书荣誉证书。
       1992年5月9日,天津市科委下发《关于终止核发“速效救心丸”科技成果奖励证书的通知》。该通知对“医药局、卫生局、药研院(原中药研究所)”下发时称:自我委于1989年以津科发成字第175号文通知,收回并废止原发有关单位与个人“速效救心丸”成果二等奖励证书以来,曾协助各有关方面对该成果的争议问题多次进行协调,但争议各方至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致使郝彬核发该成果奖励证书工作无法进行。经研究决定,即日起终止核发该成果奖励证书工作,特此通知。此通知抄送:市政法委、市高院、市政协、药材公司、天津医院。
       1993年3月1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了终审判决,上诉人“国家医药管理局天津药物研究院”和“天津市第六中药厂”胜诉。一审胜诉、二审败诉方天津医院在天津市高院宣判后,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申诉。199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此案。4月11日,天津医院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理由主要有三方面: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致使本案定性不准;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致使本案判决产生偏差;3.二审判决中的其他错误。其中,“所谓‘专家论证会’,各位专家还写了个人意见,其言词与中药六厂、药物研究所在二审调查中的言词并无二致。此次违反法律程序、可能有碍公正的会议,其结论影响了二审判决已成为事实。郝彬称,这个案件已经是22年前的事情了。
       跟郝彬同在天津医院一个科室里工作的同事赵军称,郝彬不但在科研与教学方面非常突出,在临床方面也是拔尖的。为了研发当时的“冠心速心丸”,郝彬还牵头成立了一个三人研究小组。
       如今,郝彬已经是满头白发。多年来,他仍然在孜孜不倦地从事着新药的研发与实践。
(张舒娜 禹舜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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