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杨亚军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业内获悉,个人所得税的推进或将成为明年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最大看点,修法先行、分步实施将成为个税改革的现实选择。在 “增低、扩中、调高”的总原则下,“扩中”也就是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将先行推进。业内专家认为,月收入万元以下的个税税率有望调低,同时建议将工资 薪金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调低。(12月23日 中新网)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3500元,是2011年修订的。然而,5年过去,如今的物价水平、薪资标准、人口政策等,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个起征点,在今天似乎变成了一张无形的大网,大有把一些中低收入者“一网打尽”之势。除了一般的公务员、企业白领,就连靠着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的普通民工,月收入达到或者超过3500元的已经很多,他们也不折不扣地成为个税的纳税人。3500多元的工资水平,随着纳税人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其用途也不尽相同,如果既要抚养孩子又要赡养老人还要贴补家用,现在又有了二孩政策,如果再养一个孩子的情况下,这点钱显然不够用。如果还继续对这一部分人征个税的话,确实于心不忍。因此说,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决定中专门提到要“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显然,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向,因此,适度减少对中低等收入群体个税的征收,就相当于政府发红包,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能使社会总体消费水平有所提高。
笔者认为,当前的个税改革要真正体现当初设立这个税种的意义,一方面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征收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平衡收入差距,起到“二次分配”的效果是个税存在要义所在。因此,对个税的征收应首先考虑纳税人对家庭的责任,其次,才是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而国外个税的通用核算方法,是按每位应征者所负担的家庭成员年均生活费用为基数进行征缴的,而我国目前只是单纯从个人的年收入超过多少,或每月收入超过多少实行全国统一“一刀切”的个税征缴方式,这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对于未来的个税改革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问题:比如,全面放开二孩后,某些家庭支出增加可不可以确立抚养子女费用抵个税的规则?再比如,在个税的征管上,对比一二线城市的房价和物价,对这些城市起征点能不能适度上调一点?体现灵活性。
因此,个税改革,既要与国际接轨,又从制度设计去不断完善,如果改革仅仅在起征点上兜圈子,那改革会越改越令人生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决定中专门提到要“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显然,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向,因此,适度减少对中低等收入群体个税的征收,就相当于政府发红包,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能使社会总体消费水平有所提高。
笔者认为,当前的个税改革要真正体现当初设立这个税种的意义,一方面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征收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平衡收入差距,起到“二次分配”的效果是个税存在要义所在。因此,对个税的征收应首先考虑纳税人对家庭的责任,其次,才是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而国外个税的通用核算方法,是按每位应征者所负担的家庭成员年均生活费用为基数进行征缴的,而我国目前只是单纯从个人的年收入超过多少,或每月收入超过多少实行全国统一“一刀切”的个税征缴方式,这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对于未来的个税改革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问题:比如,全面放开二孩后,某些家庭支出增加可不可以确立抚养子女费用抵个税的规则?再比如,在个税的征管上,对比一二线城市的房价和物价,对这些城市起征点能不能适度上调一点?体现灵活性。
因此,个税改革,既要与国际接轨,又从制度设计去不断完善,如果改革仅仅在起征点上兜圈子,那改革会越改越令人生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