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夏交接之际,已经有“野泳”爱好者开始于一些景区游泳。今后,依据《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野泳”活动将面临最高500元的处罚。(4月14日南方日报) 长期以来,对景区不文明行为是靠道德进行约束的,道德的约束力是有限的,景区乱扔垃圾、大声喧哗等等不文明行为比比皆是。 “自律”效果苍白无力,社会治理上当然要考虑“他律”, 必须要有刚性的条款进行制约。《条例》就是在做这样的探索。通过立法约束不文明行为这一剂“猛药”, 来强化市民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条例》除约束不文明行为外,还应具有可操作性,更应约束执法人员,要让执法人员履职尽责,把《条例》执行好,落到实处。不要成为挂在墙上的 “纸老虎”。谁执法、谁普法。要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让群众家喻户晓。 《条例》还要对景区管理机构进行约束。让景区加强吃、住、行、娱的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桶、厕所位置,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力度,提升接待水平、能力;避免出现“找不到垃圾桶被逼随地扔垃圾”现象出现。鼓励景区采用经济导向,比如有针对性地开展“捡垃圾换矿泉水”等活动,引导旅客文明出行、文明旅游。 《条例》的执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文明行为的真正养成也是渐进的。要通过《条例》的严格执行,用“他律”的“罚”来倒逼形成“自律”, 用“他律”来杜绝“破窗效应”,让文明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的自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