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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贩卖个人信息50条可入罪 专家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来源:新豫网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中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正在越来越严格,但是在专家看来,一部专门的法律更有助于缓解人们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的焦虑。 2017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中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正在越来越严格,但是在专家看来,一部专门的法律更有助于缓解人们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的焦虑。

         2017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生效,该《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适用法律做了进一步的明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在5月9日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据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介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黑客入侵网站非法获取;另一个是各行各业的内幕人员泄露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已经形成了从非法收集、提供窃取、交易到交换等各个环节完整的利益链。

       梳理公开媒体报道也可发现,买卖个人信息和数据并非难事。据央视报道,在专门贩卖个人信息的QQ群内,身份户籍、名下资产、手机通话记录、名下支付宝账号、全国开房记录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都被公开叫卖。《新京报》也曾报道称,在贩卖个人信息的QQ群内,学生、新生儿、车主、业主、医院诊断等个人数据信息均被明码标价,除个人外,还有公司经营此类业务。有贩卖学生的信息贩子自称,“入侵教育局”而来,个人信息甚至父母信息一应俱全,3毛/条,打包价1万元/10万条。

       不过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曾透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针对这些问题,此次两高出台的《解释》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做出了具体界定,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以外,行踪轨迹等也被纳入公民个人信息领域。

       此外,《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入罪10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多次在两会上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向界面新闻介绍,《解释》中的内容,在以前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制,但都是较空泛的原则性的规定,《解释》一方面对原有散落在各个法律当中的一些问题做了整合和增加,还进一步做了具体的量化,便于司法的可操作性。

       施杰称,“以往对一般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往往缺少有效的救济渠道,如作为一般的民事侵权,必须要有相当的危害程度,除非像去年的徐玉玉案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否则,警察甚至都无法立案。而此次,两高出台《解释》为司法机关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执行依据,《解释》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一旦构成立案标准了,司法机关必须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周建达也告诉界面新闻,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刑法修正案件(七)》就通过增设罪名的方式,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和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此后,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又进一步将两罪进行调整,并取消了原有对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的限制。

        除了6月1日起将要实施的《解释》外,《网络安全法》也将于同日起开始实施,《网络安全法》中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相应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也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11条也专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提出个人信息权,并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施杰解释,《民法总则》对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到更高的立法层面,给出了一个基本的上位法的依据。《民法总则》一旦把个人信息保护列入进去必然会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细则或者单行法的立法程序。

        周建达认为,虽然修订后的《民法总则》以及刚刚颁布的《司法解释》分别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办理,提供了法律指引。但是,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尚难以满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需求。

       首先,他指出,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总体较为分散,尚未形成系统、有效的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体系,这使得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职责较为模糊且履职主体较为分散;再者,部分相关规定在法律位阶层次上偏低,难以满足司法诉讼的实践所需。

       鉴于此,周建达认为,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整理现有的散在的法律法规,统一相关的法律概念和信息技术标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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