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江中猴姑饼干被起诉欺诈、误导消费者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江中猴姑饼干的“养胃”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原告李满贵在《起诉状》中称,他看过江中猴姑饼干的广告后,对其在中央电视台、腾讯视频等平台上宣传的“养胃”功效影响深刻。2014年6月6日,李满贵在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厢红旗店购物时,又见到销售柜台现场和礼盒包装上均宣称“胃不好,江中猴姑饼干养胃”,因自己早有胃部不适,他向现场销售人员咨询后,就购买了饼干来改善胃病。 但不久后,李满贵发现,该饼干与普通饼干无异,反而延误了自己用药、就医。他认为江中猴姑饼干广告宣传构成欺诈、误导消费者,对生产者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江中猴菇饼干”代言人徐静蕾、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超市发厢红旗店提起诉讼。 李满贵要求,四被告连带责任应赔偿原告7830元,四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由本案产生的一干费用。四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要求事实与法律依据不清,一致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在江中猴姑饼干的宣传中,确实使用“养胃”一语,因此江中猴姑饼干养胃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就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四被告认为,猴头菇确实可以养胃,《中华本草》一书、学术论文《猴头菇液体菌种培养基配方的研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都可证明其功效。江中还出具了江西省疾病控制预防中心的检测报告,该报告证实猴姑饼干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原告代理人李恩泽对猴头菇的功能并无异议,但他提出,卫计委曾公布一批既是药物也是食物的《药食同源目录》,猴头菇并没有列入其中,也就是说,猴头菇只是一种食物。李恩泽认为,既然作为普通食品,就不能以描述医疗保健功能的用语进行宣传。此外,他还注意到,江西省疾病控制预防中心的报告只是针对饼干的色泽、滋味等方面。 此外,他还提出,有营养学家在网络中发文指出,江中在饼干包装盒上注明的热量、钠和脂肪含量对心脏病、糖尿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具有潜在危害,但江中却并未尽义务,没有提示对猴头菇制成的饼干可能存在的风险。 但四被告却并不认可其“养胃”属于医疗用语的说法,徐静蕾的代理律师李正宁通过几篇媒体报道对“养胃”一词的使用,提出该词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对身体养护的说法,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也对保健食品的功能描述范围进行了公示,其中并不包含“养胃”的说法。 庭审中,李恩泽当庭指出,虽然四被告承认江中猴姑饼干属于食品,但在宣传过程中,却借用保健食品、药品的功能和疗效,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他以红牛饮料进行类比,红牛以“抗疲劳”进行宣传,但其本身为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江中猴姑饼干生产许可证编号QS350008011570,且外包装上并无“蓝帽子”标识,并不属于保健食品。而原料猴头菇在销售过程中,也不对其养胃进行宣传。 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原告李满贵早于2015年就向海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早前李满贵曾向海淀食药监局举报,海淀食药监局调查后,因江中猴姑饼干在食品标签中的“养胃”字样对疾病治疗具有一定暗示作用,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相关规定,因此依法作出处罚。 但不久后江中由于此前该处罚并不知情,且处罚结果也构成原告的证据,立即对海淀食药监局提出了行政诉讼,并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海淀食药监局撤销了之前的行政诉讼。本案的审理才重新提上日程。 除了向海淀食药监局举报外,李满贵还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进行了举报,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猴头菇作为食材,据百度百科词条搜索,有增进食欲、增强胃黏膜屏障机能”,“广告是一种健康生活观念的引导,并未宣传产品的保健或者治疗功效,为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全国电视台卫星频道播出的所有广告每月都要进行广告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江中猴姑饼干并未被认定为虚假或者违法广告。 李满贵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理后决定维持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复函决定。 5月17日的庭审中,江中代理律师张凯依据以上结果提出,江中猴姑饼干“养胃”的广告宣传并不构成虚假宣传。 下午四时左右,庭审结束,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