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刘兵伟 任柯

2012年农历前4月6日,被告李某、霍某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每三个月付息一次,如超过期限15天不付息则按2.1%计息。二被告收到款后,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诉至法院。
杨院长在审理过程中,明晰双方法律关系,总结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利息应如何支付。双方通过对证据举证和质证,对有效证据和事实予以当庭确认。被告同意支付本金十万元,但是不同意按约定的2.1%继续支付。在法庭调解阶段,杨院长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在利息支付方面的规定,同时从法律基本原则方面对被告晓之以理,告知被告不按期归还利息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杨院长指导原告对被告的还款期限予以适当让步。经过几轮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杨院长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庭审理圆满结束。
